某散货船,2012年10月23日安放龙骨,总吨44604,PANAMA船旗,某协会船级社签发船级及法定证书。
6月9日登轮检查时发现,该轮货船构造安全证书SC签发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到期日为2018年5月26日,上一次Bottom survey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但在这本证书的签注页上,未发现任何bottom survey的签注。
SOLAS第I章第10.(a).(v)条要求:货船结构、机器及设备,应在任何5年期内,除适用第14(e)或(f)条者外,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二次检查。如第14(e)或(f)适用时,该5年期可展期至与证书有效期的展期相一致。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二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后面的第10.(c)条又要求:上述船底外部检查,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予以签注。
该轮从上次Bottom survey的2013年5月27日起,到被检查时间2016年6月9日,时间间隔已超过36个月,但没有发现该轮已进行船底外部检验的任何证据。检查人员要求船方马上联系船级社,做出相应解释、采取相关措施。
另外,关于证书到期的展期,SOLAS第I章第14(e)要求: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得因有此项展期而在未获得新证书前驶离该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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