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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做好履约工作,确保船舶配员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涉及范围及背景
本次修订涉及船舶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船上厨师和医生等6个岗位。《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将于2016年12月31日结束,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实施,该修正案增加了船舶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等4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发证强制性最低要求以及岗位最低适任标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也于2016年11月12日起对我国生效,该公约对船上厨师和医生的配员也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对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规定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值班水手职责仅包含操舵、瞭望、监测和控制安全值班及操作应急设备和应用应急程序;值班机工职责仅包含日常值班、锅炉值班及操作应急设备和应用应急程序。而在船上执行系泊和解缆操作、提供货物操作支持、操作甲板设备和机械装置、进行索具和帆布作业、执行甲板维护以及监督燃料、舱底和压载操作、操作设备和机械装置、操作电气设备及维护机舱设备和场所属于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职责。因此在船舶配员中需配备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才能满足公约要求以及船舶的实际操作需要,以避免船舶在国外被滞留。
对厨师和医生的要求
MLC 2006 还对船上厨师和医生的配备也提出了要求,规定配员 10 人及以上的船舶,须至少额外配备具有正式资格的厨师 1 名;载员 100 人或以上,通常从事 3 天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一名医生。
对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的配备
对于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的配备,由船舶所有人根据船舶特点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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