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保障卫生监督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主要考核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落实到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科室和执法人员,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监督执法各科室、基层卫生执法队。
第四条 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建立卫生监督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各执法科室、队负责和执法人员各负其责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体系。
第七条 局稽查科对本局各科室、队实施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考 核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我局行政首长负责,局稽查科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局稽查科要按要求对本单位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的考核。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要纳入我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卫生监督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
(一)卫生监督执法机关、科室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20分)
1.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5分);
2.法定职责分解情况(5分);
3.执法程序流程图(5分);
4.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公示制度、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占5分)。
(二)卫生监督执法机关、科室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80分)
1.领导重视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会议、签订责任状等,占5分);
2.法律、法规宣传情况(大型活动宣传情况、日常工作宣传情况、法制宣传稿件采用情况,占5分);
3.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情况(对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对管理相对人培训情况,占5分);
4.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占10分);
5.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公示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分);
6.卫生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准确率、执法程序、文书等情况,占15分);
7.行政性收费情况(5分);
8.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5分);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5分);
10.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情况(10分);
11.执法人员廉政情况(5分);
12.案卷归档情况(5分)。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局稽查科每年对各科室、基层卫生执法队进行考核评议第三章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经过考核,对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中取得良好成绩的科室和基层卫生执法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评选执法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对没有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队,给予全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没有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科室、队和执法人员,不能评为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以言代法,随意解释,有法不依;
(三)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四)隐瞒伪造证据,执法犯法;
(五)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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