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西省省级森林城市申报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6号)精神,推进全省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国土绿化工作的进程,确保省级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江西省森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创建“江西省森林城市”申报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均可申报。 1、已编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划通过评审后原则上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2、符合《江西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规定,必备指标达到要求,自查测评在90分以上。 3、通过创建森林城市,绿化空间挖掘充分,城乡绿化质量提升明显,森林环境变化巨大,城镇居民感受深切。 1、规划报批:申报创建省级森林城市的设区市、县(市)政府须编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单位需取得林业或风景园林设计甲级以上资质),并报省绿化委员会评审论证。总体规划通过评审论证后,设区市、县(市)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申请报告: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在每年6月份前进行申报。设区市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县市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以县(市)政府名义向省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有关申报表。 1、文字材料:创建森林城市总体情况汇报,自查评分表及说明,森林城市创建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文件。 2、统计资料: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统计数据(包括数据来源以及证明材料)。 3、其它材料:有关森林城市创建的资料片(DVD格式,时间限定在10分钟以内),其它有关森林城市创建的图片、照片等。 以上材料一式2份,一份报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用于核查。 二、考核 由省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申报城市进行统一考核。 每年6至8月,由省绿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预检。预检主要检查以下几项: 1、森林城市创建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2、森林城市创建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3、现场察看森林城市创建总体成效; 4、查看森林城市创建的组织机构建设、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经费落实等情况; 5、森林城市创建公众知晓率和支持率。 每年10至11月,省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考核验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乡镇、村庄、街道、通道(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进行核查。主要检查样本的绿化现状、林木生长、树种配置、日常管护等情况,并依据样本地绿化的生态效益、景观效果等进行现场评分。 三、考核结果 考核验收组依据评分标准逐项检查并打分,考核验收组依据评分结果,结合问卷调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形成考核验收意见书。考核评分表、考核验收意见书在验收结束后报省化委员会办公室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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