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包括:
一是变更、注销时发票的缴销。
二是改换、换版发票的缴销。
三是次版发票的缴销。
四是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五是超期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六是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第二,发票的收缴
发票的收缴和发票的缴销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们都是将用票人未使用的发票收回税务机关的一种发票管理手段。但是发票的收缴和发票的缴销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发票的收缴具有强制性。
发票的收缴具体包括:
一是对伪造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
二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
第三,发票的封存
发票的封存是对实行双定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停、歇业期间,其已用发票存根和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收缴税务机关统一封存管理,待其恢复经营后,再予拆封使用。
对在发票领购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印制质量问题的发票,按照规定,也应由税务机关先暂封存,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用票人破产清算期间的发票存根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按照规定也应就地封存。
发票封存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双定个体工商业户手中的发票在停、歇业期间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同时也是为了配合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第四,发票的核销
发票的核销是指税务机关统一将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核准核销。
——发票核销的几种情况
①用票人使用的发票存根,在其保管期满,依法缴销以后,凡未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核销。
②用票人由于发生合并、分设、联营、迁移、停业、歇业等行为缴销的空白发票,如自印衔头发票或加盖原用票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而原用票人已不复存在,应予核销。但对其购买使用的通用发票,又未盖任何章戳,可以继续使用的,税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在收缴后另行保管,并登记冲减原用票人购买发票的记录。
③对因发票改换,超过使用期限和印刷质量有问题等大宗核销发票,由税务机关造册登记,指定专人,指定核销地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销。
④对涉及重大税务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在用票人缴销发票后,可作专门保管,适当处长保管期限,暂不核销。
——核销发票的要求
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应定期对需要核销的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将需要核销的发票送到指定的造纸厂进行销毁。销毁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监督粉碎打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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