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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业相劝,过失相规

 乡约乡约是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制度。是通过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来保障乡土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

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周礼·地官·族师》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可能是北宋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几兄弟于神宗熙宁九年制定的“吕氏乡约”(原名“蓝田公约”)。这个乡约的四大宗旨,是使邻里乡人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南赣乡约》应运而生,影响最广,其为民众自动的乡村组织。明代发展的一套以乡约、保甲、社学、社仓为整体性的乡治系统,到了清代被弃而不用。明清以来汉人和满人推行的乡治和制定的乡约,大多明文化,不少带有官主官治传统,即按照封建礼义的道德规范,对民众进行教育和约束。

(上文转自中华书局微信公众号zhonghuashuju1912)


【附】

吕氏乡约

——宋吕大钧和叔甫著


德业相劝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齐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

一曰酗搏斗讼。酗谓恃酒宣兢,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詈;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违。踰违多端,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侮慢有德有齿者,持人短长,及恃强凌犯众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 者。

四曰言不忠信。为人谋事陷人于不善,与人要约退即背之,及诬妄百端皆是。

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

一曰德业不相劝。

二曰过失不相规。

三曰礼俗不相成。

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

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若与之朝夕游从,则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笑无度,及意在侵诲或驰马击鞠之类,不睹财物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进退太疎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妄,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节。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以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于籍,三犯则行罚。谨按以上不修之过,六字与上不一,例因原本有此仍之。

礼俗相交

凡行婚姻葬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甚不经者,当斩去之。

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当众议一法共行之。

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浅深不同,则各从其之厚薄。

遗物婚姻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丧葬始,丧情用衣服或衣段,以为禭礼,以酒脯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用凡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则帛米谷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人夫,及为之营斡。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七:

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耳。

二曰盗贼。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

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

四曰死丧。阙人干,则往助其事,阙财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

五曰孤弱。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欺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欺,同众人力与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患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也。

六曰诬枉。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赏之。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妨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

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

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罚 式

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

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四百三百。

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

聚 会

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其酒食所费,率钱令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赏罚。若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

主 事

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 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当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异与我哉。大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愿与乡人共行斯道,惧德未信,动或取咎,敢举其目,先求同志,苟以为可,愿书其诺,成吾里仁之美,有望于众君子焉。熙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吕大忠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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