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实例
工作已满两个整月,4月11日至6月11日,每月工资6000元,试用期约定百分之80的工资,只签订一份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三个月到7月11日,这两个月没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没给我上交保险,还拖欠我两个月工资~我是不是可以,以不发工资为理由随时辞职走人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我申请仲裁违约金? 手里的证据: 1试用期协议加盖公章的 2建行工资卡交易记录 3日常工作汇报记录日报 周报、月报的都有。
答: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2、您可以要求支付2个月的工资,并且由于对方未在建立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第2月,您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总的来说,就是3个月工资;3、要求对方补交社会保险费;4、您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也要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直接走人;5、如果您以3所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为半个月工资。
问:就是近三个月没有交易记录,才证明公司拖欠我得工资啊,我不专业,不知道这算不算证明?
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其存在例外情形,即你主张对方举证,理论中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部分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例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不服,此时不是该劳动者来证明该决定不合法,而应该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合法性,要是用人单位证明不了,那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比如败诉。
2、《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规定对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具有指导作用。
结语
笔者认为,在盲目地考虑自己手上的“证据”能否证明某事项之前,需要弄清楚该事项是否需要证明,到底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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