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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翻新也要审批

问: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村民张某扩建住宅。经调查,张某旧住宅是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所建,没有相关用地手续。因其住宅破旧不堪,故今年拆旧翻新。又查:1987年全县宅基地清理存档,该村都未进行宅基地清理发证。现在张某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处理?读者 佚名

答:农村房屋的房主改建扩建旧房屋,也需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划批准,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一条就规定要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第二条规定,对农村村民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你提出的问题中,张某应当补办相关手续,逐级取得使用土地的审核和批准文件,然后再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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