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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与公寓共用宗地怎样登记

问:某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完毕,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国有土地分户登记,原土地用途为国有综合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现房产已确权,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酒店和公寓。请问办理土地分户登记时,酒店部分按照商业用途,使用期限调整为40年;公寓部分按照住宅用途,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是否合理?

一读者

答: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综合用地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概念。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并没有综合用地的分类。实践中,关于什么是综合用地,各地掌握的尺度并不一样。如北京市规定的综合用地是指办公科研、写字楼、会展中心、文体卫生等用地,并没包括同一宗土地中既有商业又有普通住宅的情况。

那么,来信所说的酒店与公寓共用一宗土地,在办理登记时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严格按照50年的综合用地标准和原来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登记。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但对于购房人来说却不尽合理。对于一宗拥有若干用途的土地来说,如果整宗地按综合用地对待,居住用地也只能使用50年,低于70年的最高标准。对于购房者来说,无论是否以较低的价格购得房产,都不愿意自己的房子比别人少用20年。

另一种办法是在报请出让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分别按照商业、住宅用地进行土地分摊的基础上,分别评估土地出让价款,调整出让合同,并由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在办理登记时,分别按照公寓70年、酒店40年的标准办理登记。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却非常麻烦。

2007年开始实施的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住宅用地与商服用地是严格区分的,既没有混合用地,也没有综合用地。因此,今后再以综合用地进行出让的情况应该不会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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