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线 王玉娜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村民A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公开其所在村组土地被征收的批文等文件,但其仅提供了村组的具体位置,并未提供其他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村民A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要求其补充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目前,征地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形,在主动公开征地文件等方面有所欠缺,被征地村民不知道征地批文具体内容的事情时有发生。获知政府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动公开,另一种是依申请公开。对于政府主动公开不到位的事项,村民往往只能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由于村民对如何明确申请内容缺乏了解,认为只要提供征地位置就可以获得征地批文等文件,给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准确查找信息造成了一定困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因此,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或者不易查找的信息,行政机关往往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对于征地批文等方面的公开申请,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供地理位置等笼统性信息,而没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向,则往往不能获得有关信息。因此,为了尽快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批准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等有助于明确该政府信息的提示,以利于行政机关查找到相关信息并尽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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