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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拒登漏登的土地使用权现在如何登记?


编辑部:



当时,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在开展,笔者发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困扰着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其中包括土地权属来源问题。



随州市在1986年进行土地清理时,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只要是清理到的土地使用权,都发放了土地使用证。1992年又开展了一次土地登记,是依据1986年发放的土地证进行登记的。



其中,一些土地使用权在1986年清理时被遗漏,在1992年登记时被拒登或漏登。这些被拒登或漏登的土地使用权,有的什么证也没有,有的可以拿出一张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三权”登记中,这些被拒登或漏登的土地使用权现在如何登记?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能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权源吗?



湖北省随州市国土资源局 沈瑞征



 



区分情形予以登记



□付智



首先,应当厘清土地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按照行政法原理和目前司法审判实践,土地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是对行政相对人有关法律事实的甄别。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即上述情形能否登记取决于1986年清理时是原本就已经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对于1986年清理前就已建有地上附着物的宅基地使用权确系遗漏且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并且未进行过改建、扩建的能予以登记;对于1986年清理后未经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则不属于直接登记的范畴,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这样方可达到既有效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坚决杜绝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的目的。



其次,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宜适用1982年2月13日施行的原《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发〔1982〕29号,1987年1月1日废止)第五条“在村镇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的手续”的规定,当时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如计委、建委、民政、农业等)批准用地的文件、主管部门证明可归人土地权属来源的范畴,作为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若没有任何证明,则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先进行确权,对符合确权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确权要求的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权属合法很关键



□欧阳声举



笔者认为,只要土地权属审核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的标准就能登记。在确权工作中,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的土地权属是否合法。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审核的要件是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分为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和土地权属参考文件两类。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是指政府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颁布前主管土地的政府部门,如计委、建委、民政、农业等有批地权的政府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组建的地区,只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是有效的用地文件;土地登记开始前,统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批准用地文件;农村居民长期使用的宅基地的旧土地证、房产证及由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四邻认证的证明;农业合作化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固定土地的档案。土地权属的参考文件包括:土地公有制实行前的土地契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调整、交换时双方的协议或有关材料;地上物买卖、交换、继承等证件;集体土地交换协议等。



综上所述,只有合法的土地来源证明材料的宗地,才能在这次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予以登记。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国土资源局)



 



要遵循“三看”原则



□杨国林



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对以往错登和漏登的宅基地重新登记发证,要遵循“三看”的原则。



一看该宅基地是否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布局重新调整等新情况出现,一个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也会不断更新。有些农民的宅基地可能符合以往的规划,但与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却有矛盾,这些宅基地不久或将要进行拆迁,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宅基地还是暂缓或不予以登记为好。同时,建议地方政府尽快为其重新划定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二看该宅基地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很多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的房屋已经破旧不堪,而拥有该房屋的户主在没有退还原宅基地的情况下也另外择址重建了新房,形成了“一户多宅”,显然对这些宅基地不能进行登记。三看界址和权属是否清楚。对于无界址和权属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户主又能提供合法的手续来源,应及时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否则应暂缓,等争议调处妥当后再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进贤县国土资源局三里中心所)



 



符合登记条例方能登记



□周芬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做了详细说明,明确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因历史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不全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演变的书面说明。被拒登或漏登的土地使用权,看是否符合登记条例,属于合法用地的,依法登记;超面积的,依据1982年和1987年不同阶段分别处理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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