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久前,居民张甲向文峰区政府申请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经查,张甲原为文峰区某村村民。2000年3月,其侄子张乙假冒张甲的身份申请宅基地,区政府批复同意了该村包括张甲在内的14户村民的建房用地申请。张甲得知张乙用其名字申请宅基地后,多次讨要未果,故申请确权。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撤销区政府的批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 翟慧敏
答:关于对谁进行处罚问题。《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上述规定,对张乙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时效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张乙实施处罚并不存在超过法定时限的问题。
关于张甲的申请。由于张甲本身并不是申请人,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其确权,这与政府批文本身是否正确没有关系。
关于区政府的批文。尽管原区政府的批文存在错误,但一般来说,政府的批文本身是有时限的,因此,该批文可能早因过期而自行失效,再给予撤销已无意义。另外,给案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处理,跟批文撤销与否并无关系,从这一点上看,也没有必要撤销原来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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