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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上,合伙协议是指股东之间就要发起设立的一个组织,包括股权架构和相关的权利架构、出资等,是很初始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主要是公司用的协议;通俗理解意义上,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游戏规则、权利义务的规范和约束。

从法律上,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股东、高管等的所有行为规范都必须遵守这个最高的规则。公司法的公司章程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一定要签署股东协 议,但是必须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比较广,对公司本身,对股东、监事、董事都具有约束力。工商局有要求必须用他们的范本,而且是不能更改的,因 为他们审查起来比较麻烦。建议在设立公司章程的时候可以按照他们的范本,交上去以后再做一个章程修订案。

合伙协议并不是一个必备的法律文件,要约定也可以,不要约定也不影响。不过我们建议公司还是要签股东协议,因为股东协议的内容和公司章程还是不一样的。

关于约束力,合伙协议属于协议,就是协商,可以讨价还价,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合伙协议的约束力相对比较窄,有参与才有约束,所以这是股东之间的一种任意性的合同,但不能约束协议外当事人。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比较广,是法律必备的文件,公司章程可以约束公司的行为。

合伙协议仅仅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束,但如果协议写得好,对合伙人之间而言,其重要性比公司章程还要重要。

如果两者之间起冲突了要怎么办?

先有合伙协议,再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有备案的,在工商局可以对外查询。而合伙协议是内部协议,不可对外披露。

a、如果合伙协议在前面,公司章程在后面,毋庸置疑,后面的肯定优先于前面的,因为有登记的协议的效力肯定优于没有登记的,有备案的优先使用。

b、如果公司章程已经交上去了,后来又做了一个合伙协议,这种情况下按照生效时间前后来解决。

我的建议是公司要先有一份合伙框架协议,公司设立时,提交公司章程,然后股东之间再签一份正式合伙协议,这样就把合伙协议生效的时间后推了。约定如有冲突,效力会优先于公司章程,这是技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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