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担保业务操作指导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诉讼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第二章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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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四条 客户咨询和申请由诉讼担保部受理,程序是:
1、业务人员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交流情况,登记《客户基本情况表》,了解客户基本情况;
2、业务人员向客户解释有关诉讼担保业务的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
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客户主体资格、基本情况或有关数据以及与案件、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必要时进行预审资信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通知客户填报《诉讼担保申请书》并签署《诉讼担保承诺书》,给出《申保资料清单》,要求客户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告诉讼担保部门经理同意后回复申保客户;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后回复申保客户。
第五条 拟担保项目立项条件
1、申保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般为民事诉讼原告;
5、申保人的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申请合法有据;
6、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真实且能证明案件事实;
第六条 申保单位在报送《诉讼担保申请书》时应附报的资料包括:
注:1.上述公司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第四章
第七条 已立项的项目,由诉讼担保部经理指定业务经理A、B角进行初审,初审过程必须由A、B共同完成,A角提交《担保初审调查报告》,B角提交补充竟见。初审过程中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A角牵头。
第八条 初审考察一般在申保客户报送申报资料后立即进行。
第九条 初审过程必须由业务经理A、B角共同对申保客户进行现场考察;与申保自然人或申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面谈;就重要问题向申保单位内部的不同部门或人士访谈;对申保客户所报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初审过程中要作出详细记录,索取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十条 初审工作从立项开始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业务经理应及时向诉讼担保部经理汇报原因。
第十一条 初审过程中若申保客户不予配合,或者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或出具虚假资料、所做陈述与事实出入较大、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等,经初审予以否决或暂缓的,应报告诉讼担保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报告总经理。
第十二条 《担保初审调查报告》应揭示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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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测评情况及拟采取的反担保措施;
5.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对实施担保的影响程度;
6.初审结论(包括基本风险度评估,对客户总体评价,支持理由等);
7.收费测评情况。
第十三条 初审调查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保客户情况,不能出具虚假报告和遗漏重大问题的报告;否则由相关的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当A、B角最终意见有较大分岐时,由诉讼担保部经理决定是否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核。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合格后,项目经理将初审报告及有关资料由诉讼担保部经理签字后交风险管理部进行机构审核,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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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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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项目主审对担保方案的意见按以下四种类型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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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法律人员意见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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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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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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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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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请专家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应提前三天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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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项目获准担保后,由项目业务经理(A角)通知被担保客户办理有关手续,申保客户按通知要求交担保费费后,办理合同签订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业务经理通知对方当事人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本公司的办公场所签约。对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签章,即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2、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及时在合同台帐登记,合同正本归档保管,副本(或复印件)由项目经理留存一份。
第三十一条 在签订合同的前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签约前
1、对方出具承诺书、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对方为个人的,签署承诺书;对方为单位的,且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应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方的公司章程已明确授权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可以不经董事会同意。
2、抵(质)押物评估
对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向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我公司认为不需委托评估的,由公司业务部根据会计资料反映的抵(质)押物帐面净值和抵(质)押率确定抵押价值。
(二)签约后
1、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对方为个人,有配偶的,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其他家庭财产共有人应以在合同上署名或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表示同意。
2、登记
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所在公司无股东名册的,由我公司根据其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和股权变动情况协助建立。股东名册正本交股份所在公司置备,复印件注明“本复印件与我公司唯一置备的股东名册正本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由我公司留存。
以股票质押的,应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
以存单质押的,应到帐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登记,并取得存单止付的回执。
上述登记程序无法办理的,应取得相关证据或由有关方面出具情况说明,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移交我方,并由抵押人签署阻碍登记的原因消除后即补办登记的《承诺书》。
3、移交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凭证
以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证书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他项权证由我公司取得。
以股票质押的,股票(或股权证)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存单质押的,存单正本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动产质押的,质物移交我公司保管。
4、公证: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应办理公证。
5、其他:以债权质押的,可开立我公司与质押人共同监管的账户。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签约手续办理完毕后有关监管资料物品移交风险管理部进行监管。
第八章 落实反担保
第三十四条 对于获准担保的项目,由项目经理(A角)按照议定的方案办理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单位或个人的保证、保证金等。反担保范围:包括担保的被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利息(包括复利、罚息)、担保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第三十五条 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时,
反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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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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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反担保的,一般应同时附加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担保额的5%至30%交纳,具体数额在与被担保客户协商后确定。
第三十八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对进行担保初审的项目均收取评审费;对正式承保的项目同时收取担保费。
第三十九条
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其中:月基准费率设定为
第四十条 评审费、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收取。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已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日常跟踪,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及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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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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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七条 对于法院已经将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书的。我公司随之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办理担保项目终结手续。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诉讼担保部、风险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退还被保企业,项目经理牵头,风险管理部及公司财务部签章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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