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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原创)诉讼担保业务操作指导书

         担保有限公司

诉讼担保业务操作指导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诉讼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从事诉讼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l     客户咨询

l     客户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l     项目初审

l     保前调查

l     项目评审

l     签订担保协议收取担保费

l     落实反担保,出具保函

l     法院受理,采取保全措施

l     法院审理案件,做出解除裁定书,担保解除

 

第三章   客户申请与担保立项

第四条 客户咨询和申请由诉讼担保部受理,程序是:

1、业务人员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交流情况,登记客户基本情况表,了解客户基本情况;

2、业务人员向客户解释有关诉讼担保业务的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

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客户主体资格、基本情况或有关数据以及与案件、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必要时进行预审资信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通知客户填报诉讼担保申请书并签署诉讼担保承诺书,给出申保资料清单,要求客户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告诉讼担保部门经理同意后回复申保客户;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后回复申保客户。

第五条 拟担保项目立项条件

1、申保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般为民事诉讼原告;

  2、案由一般为民商事纠纷;

  3、案件的管辖法院接受我司出具的担保函;

  4、拟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或与案件有关;

5、申保人的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申请合法有据;

6、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真实且能证明案件事实;

第六条 申保单位在报送《诉讼担保申请书》时应附报的资料包括:

 1、申保人身份资料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申保人资信情况证明;

 3、起诉状原件、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

 4、如法院已经受理,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收据或传票;

 5、证据材料复印件;

 6、拟保全标的物的权属依据或其他书面线索复印件;

 7、反担保资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注:1.上述公司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七条 已立项的项目,由诉讼担保部经理指定业务经理AB角进行初审,初审过程必须由AB共同完成,A角提交担保初审调查报告B角提交补充竟见。初审过程中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A角牵头。

第八条 初审考察一般在申保客户报送申报资料后立即进行。

第九条 初审过程必须由业务经理AB角共同对申保客户进行现场考察;与申保自然人或申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面谈;就重要问题向申保单位内部的不同部门或人士访谈;对申保客户所报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初审过程中要作出详细记录,索取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十条 初审工作从立项开始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业务经理应及时向诉讼担保部经理汇报原因。

第十一条 初审过程中若申保客户不予配合,或者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或出具虚假资料、所做陈述与事实出入较大、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等,经初审予以否决或暂缓的,应报告诉讼担保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报告总经理。

第十二 《担保初审调查报告》应揭示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

l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或申保单位基本情况、发展过程或背景、组织性质、资本实力、股权结构等情况;

l     申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的经历、素质、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

l     申保单位的主要经营范围及生产经营规模,主要销售渠道;

  2.申保理由及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l     申保客户要求担保的理由;

l     案件的审理进程及拟保全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权属依据情况;

  3.客户的财务状况

l     对申保个人的资信情况及实力情况的调查;

l     对申报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特别是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评价;

4.风险测评情况及拟采取的反担保措施;

5.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对实施担保的影响程度;

6.初审结论(包括基本风险度评估,对客户总体评价,支持理由等);

7.收费测评情况。

第十三条 初审调查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保客户情况,不能出具虚假报告和遗漏重大问题的报告;否则由相关的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当AB角最终意见有较大分岐时,由诉讼担保部经理决定是否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核。

 

第五章    风险管理部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合格后,项目经理将初审报告及有关资料由诉讼担保部经理签字后交风险管理部进行机构审核,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机构审核参加人员:

l     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项目主审;

l     相关法律人员;

l     必要时请项目经理AB角参加。

第十七条  机构审核由项目主审和法律人员分别对初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证后,提出审核意见。

l     初审过程的合规性;

l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l     证据的充分性、结论的客观性、方案的可行性;

l     复核风险度测评结果,评价反担保强度的适当性;

l     主要风险及重要信息提示;

l     对担保方案的意见。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项目主审对担保方案的意见按以下四种类型发表:

l     同意拟定担保方案,提请会议评审;

l     建议调整担保方案,提请会议评审;

l     建议补充资料或进一步调查,复诉讼担保部处理;

l     提请会议否决项目。

第十九条 法律人员意见主要包括:

l     案件的基本情况预测;

l     担保的合法性;

l     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l     法律风险、障碍和问题的提示。

第二十条  项目主审和法律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经风险管理部经理签字后,由管理部将评审资料及风险机构审核评估报告报总经理,总经理签发评审会议通知后,风险管理部安排会议评审。

 

第六章    公司项目评审及担保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项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诉讼担保部经理和风险管理部经理、诉讼担保部和风险管理部指定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风险管理部为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l     评委会全体成员;

l     项目经理AB角;

l     风险管理部负责该项目的主审人员;

l     公司法律人员;

l     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议程:

1.   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2. 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3.   项目主审及法律人员陈述审核意见;

4. 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业务负责人回答或解释;

5.   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6.    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7. 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的项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按审批权限将《担保项目评审表》及有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不足五分之三评委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8. 对虽未否决但评委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由主任委员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书面通知,诉讼担保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实。诉讼担保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风险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每一笔担保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     会议召开前一天,由风险管理部发出通知并向评委提供有关资料;

2.     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向评委会主任请假,但会后应提出书面意见。若参加人数未超过评委的2/3,则会议改期举行

3.     会议由评委会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会后一天内整理出会议纪要,全体参会人员在纪要上签名;

4.     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由记录人草拟评审会决议,经公司全体评审会委员签字后,送项目经理以便对外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请专家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应提前三天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   公司评委会建议否决但审批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项目;

2.   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一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3. 项目复议由原项目经理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从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并向评审会议提交《项目复议报告》。

 

第七章   担保相关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 项目获准担保后,由项目业务经理(A角)通知被担保客户办理有关手续,申保客户按通知要求交担保费费后,办理合同签订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业务经理通知对方当事人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本公司的办公场所签约。对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签章,即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2、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及时在合同台帐登记,合同正本归档保管,副本(或复印件)由项目经理留存一份。

第三十一条 在签订合同的前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签约前

1、对方出具承诺书、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对方为个人的,签署承诺书;对方为单位的,且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应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方的公司章程已明确授权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可以不经董事会同意。 

2、抵(质)押物评估

对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向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我公司认为不需委托评估的,由公司业务部根据会计资料反映的抵(质)押物帐面净值和抵(质)押率确定抵押价值。

(二)签约后

1、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对方为个人,有配偶的,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其他家庭财产共有人应以在合同上署名或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表示同意。 

2、登记

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所在公司无股东名册的,由我公司根据其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和股权变动情况协助建立。股东名册正本交股份所在公司置备,复印件注明“本复印件与我公司唯一置备的股东名册正本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由我公司留存。

以股票质押的,应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

以存单质押的,应到帐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登记,并取得存单止付的回执。

上述登记程序无法办理的,应取得相关证据或由有关方面出具情况说明,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移交我方,并由抵押人签署阻碍登记的原因消除后即补办登记的《承诺书》。

3、移交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凭证

以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证书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他项权证由我公司取得。

以股票质押的,股票(或股权证)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存单质押的,存单正本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动产质押的,质物移交我公司保管。

4、公证: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应办理公证。

5、其他:以债权质押的,可开立我公司与质押人共同监管的账户。

第三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签约手续办理完毕后有关监管资料物品移交风险管理部进行监管。

 

第八章 落实反担保

第三十四条 对于获准担保的项目,由项目经理(A角)按照议定的方案办理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单位或个人的保证、保证金等。反担保范围:包括担保的被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利息(包括复利、罚息)、担保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第三十五条 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时,

反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

2.   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额的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额的二倍;

3.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   连续两年盈利;

5.   已投保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

反担保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住所在本地或在本地有经常居所;

3.   有一定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收入稳定;

4.   已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反担保的,一般应同时附加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担保额的5%30%交纳,具体数额在与被担保客户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八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对进行担保初审的项目均收取评审费;对正式承保的项目同时收取担保费。

第三十九条  费用收取标准:

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其中:月基准费率设定为      

第四十条 评审费、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收取。

第四十一条  担保费由项目业务经理测算,会议评审确定,由项目业务经理通知申保个人或单位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委托担保合同签订时,由财务部门向签字人出示收款证明。

 

   第十章 担保项目保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已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日常跟踪,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及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理(A角)根据风险管理系统测评的事中控制强度,定期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被保单位的情况,并于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担保项目保后检查跟踪报告,报送至公司领导和风险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担保项目保后检查跟踪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人遵守协定、有关承诺的情况;

2.   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

3.   被保全标的物的具体情况;

4.   其他意见、建议及重要说明。

第四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实施监督及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   项目经理执行跟踪制度的情况;

2. 就在保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度测评和对比分析,以复核《担保项目保后检查跟踪报告》反映情况、问题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

3.   根据领导指示就个别项目和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分析;

4.   搜集、调查核实有关信息动态,及时向领导进行预警性报告;

5.   就续保、扩保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6.   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实施监管所需资料,如业务部项目经理已有的,由项目业务经理提供,应避免重复向企业索取资料。

 

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 对于法院已经将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书的。我公司随之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办理担保项目终结手续。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诉讼担保部、风险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退还被保企业,项目经理牵头,风险管理部及公司财务部签章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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