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电影刘三姐歌曲之外的“插曲”

彩调《刘三姐》四十九年后“曲三”编曲

继承人在深圳叫板电影《刘三姐》著作权

    2008年元霄节,刚参加完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演出的著名表演艺术家、电影《刘三姐》的扮演者,黄婉秋女士兴奋之余却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特快专递寄来的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原告郭雁女士的民事起诉状。作为桂林刘三姐艺术团的团长演唱了几十年刘三姐电影歌曲的她顿时感觉一头雾水,情不自禁地问:自己唱了40多年电影《刘三姐》歌曲难道唱错了吗?侵权从何而来?赔偿无从谈起。带着这些问题她马上邀见了常年法律顾问郭乃华律师进行磋商积极应诉对策……

案件与刘三姐一年前在深圳演出有关

     2007年11月17日,桂林刘三姐艺术团应主办单位深圳市红鼓演出有限公司邀请,在深圳市风华大影院向观众演出了一场《歌仙刘三姐》歌舞剧,演出之前《深圳特区报》 11月14日刊登“《歌仙刘三姐》本周末唱响深圳”的文章称:《歌仙刘三姐》在保留电影《刘三姐》基本风貌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编和包装,经典的唱段,绚丽的服饰、风情的舞蹈,将让观众在民族艺术与现代艺术的完善结合中感受巨大的视听震憾。

    当晚演出时,谁都不知道这场不经意的演出,却引来了坐在剧场二楼14排6、8、10号座位上早有准备的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和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郭雁,三位不速之客对演出进行了全场录音并制作成光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于 2007年12月16日给申请人郭雁出具“歌仙刘三姐”演出情况的《见证书》。

    原告郭雁,女,1958年9月出生于广西柳州市,现在深圳某报社工作,其民事起诉状称:歌曲《了了罗》为彩调剧《刘三姐》中的插曲三,歌曲为 郭冠芳先生创作,并由广西人民出版社于1959年12月第一次正式发表, 郭冠芳先生于 1959年2月20日去世,其妻子及五名子女为歌曲《了了罗》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原告 郭冠芳先生之女——郭雁,受母亲及兄姐们的授权,全权代理歌曲《了了罗》的著作权保护相关事宜。

    原告诉称,深圳红鼓演出有限公司作为《歌仙刘三姐》在深圳演出的主办方,桂林刘三姐艺术团为演出单位在表演中使用了歌曲《了了罗》,事前并未向该歌曲的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且从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许可使用费,已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华大剧院为演出提供表演场地,即为该侵权行为提供可实施条件,依法也应与红鼓公司、刘三姐艺术团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红鼓公司、风华大剧院、刘三姐艺术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歌曲《了了罗》的侵权行为;2、上述被告在《深圳特区报》及《广西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3、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费人民币3万元,并负连带责任;4、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8465元;5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官司输赢隐藏着巨大的影响力

    看到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和诉请要求后,早在20多年前就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的郭乃华律师结合长期在公安、检察机关工作的实践经验,深深知道原告起诉绝对不是为了区区3万元在深圳叫板电影《刘三姐》歌曲的著作权,他十分清楚这场官司输或赢的背后隐藏着曾唱响全国和风靡海外及东南亚国家的《刘三姐》电影歌曲著作权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及影响力,同时,一批长期关注、热爱《刘三姐》事业的艺术家、编剧、演员、政府官员及律师对原告的起诉行为感到震惊!

    黄婉秋和丈夫何有才曾多次向郭乃华律师咨询了有关电影《刘三姐》与彩调《刘三姐》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并找出了珍藏近50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出版社1959年12月第一次出版的《刘三姐彩调剧本》及1961年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的《影片刘三姐歌曲集》由律师向法庭提供,同时,还向法庭提交了刘三姐艺术团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歌仙刘三姐》和《电影刘三姐》光碟作为诉讼证据。

    深圳市红鼓演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 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局《营业性演出活动批复》[2007]003号文和该公司合法经营证照。风华大剧院提交了演出《租场合同》及剧院相关合法证照。

     2008年3月21日上午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开庭前证据交换的时间,郭乃华律师认为本案调查取证涉及时间近50年,涉及南宁、柳州等城市的单位和个人,于 3月5日赶赴深圳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开庭书面申请,并当面向法官解释申请的理由和意见, 3月11日,法院下文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定于 4月14日在第七审判庭开庭。

    期间,郭乃华律师在南宁拜会了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桂宽律师,刘律师十分慎重地介绍了他曾代理彩调剧《刘三姐》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20日所作的(2005)桂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临走时刘桂宽律师还把其所著的“赢之路”一书签名分别送给郭律师和黄婉秋夫妇,因为该书中曾记载了“刘律师与刘三姐的两段缘”。

三次开庭让震惊的人们逐渐平静下来

    几十年来,广西围绕着刘三姐文艺表演创作作品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原来打官司都在广西区内进行,这次桂林刘三姐艺术团在深圳演出引发刘三姐著作权纠纷在广西区外打官司还是头一回,特别这场官司就发生在人杰地灵、知识产权意识较为发达的深圳市,参加审理本案的法官、律师、各方当事人、代理人都非常重视,并且都作了充分的准备。

     2008年4月14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如期开庭,原告郭雁及其代理人,红鼓演出公司法定代表人,风华大剧院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刘三姐艺术团代理人均准时到庭,原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答辩并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

    桂林刘三姐艺术团辩称:1、原告所诉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目前只有彩调剧《曲三》为郭冠芳编曲,并无原告主张的《了了罗》这一歌曲;2、刘三姐艺术团演唱的是电影《刘三姐》歌曲,没有演唱彩调剧《曲三》;3、刘三姐艺术团演唱电影《刘三姐》歌曲已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许可现场演唱,桂林刘三姐艺术团的演唱不存在任何侵权。

    深圳市红鼓演出公司答辩时说:不同意原告“共同侵权”的说法,演出具有合法性、演出行为没有构成侵权,彩调刘三姐“曲三”与电影刘三姐“心想唱歌就唱歌”两份曲目根本不同,音符和节拍完全不一样。

    风华大剧院辩称:1、风华大剧院与红鼓演出公司是合同租赁关系;2、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桂林刘三姐艺术团、深圳市红鼓演出公司、深圳蛇口风华大剧院都一致要求南山区人民法院驳回郭雁的全部诉讼请求。

    开庭后一个星期即 2008年4月21日,《深圳商报》用半版编幅刊登了该报记者署名文章,标目是《蛇口一场演出引发著作权官司,唱《刘三姐》歌曲是否侵权?》这篇文章似乎给关注本案的人们想了解案件的结果更加扑朔迷离,文章中说:“庭审现场,一个涉案标的只有3万元著作权之争,由于纠纷起始的年代较为久远,且涉及广为人知的电影《刘三姐》中的插曲,不大的纠纷一时显得复杂难以理清。”“为慎重起见,在法庭辩论之后。法官提出“该曲目聘请专家进行咨询鉴定,以确定是否侵权。整个庭审用时两个多小时,主审法官表示,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在整理各方材料后重新开庭。”

    《深圳商报》针对该文章,还编写了“电影《刘三姐》编剧署名之变”、“何谓彩调剧”、“何谓《了了罗》”相关文章链接和“律师点评”同时发表。

    顿时,在广西和深圳律师同行也纷纷询问郭乃华律师“这场官司能打赢吗?”

     2008年6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深圳招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再次开庭,郭乃华律师紧紧抓住开庭审理时机,进一步发表代理意见认为:电影《刘三姐》具有独立于其它《刘三姐》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其著作权由长春电影制片厂享有,《刘三姐》电影中的词曲作者分别是乔羽和雷振邦,电影《刘三姐》包括词曲作者在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彩调《刘三姐》“曲三”编曲的继承人要求分享电影刘三姐的著作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电影《刘三姐》的著作权与彩调《刘三姐》著作权各自相对独立,不能混为一谈。桂林刘三姐艺术团演唱电影刘三姐歌曲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第二条授权:“许可桂林刘三姐艺术团在其组织及参与组织的音乐会、演奏会等涉及音乐作品的演出活动中以现场演唱、现场演奏的方式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电影《刘三姐歌曲集》里的音乐作品”。本案所涉及的“心想唱歌就 唱歌”歌曲包含授权许可音乐作品之内。

    郭律师在庭上提高声音说“桂林刘三姐艺术团演唱电影《刘三姐》歌曲具有合法性,原告认为谁唱了‘心想唱歌就唱歌’歌曲就侵害了彩调刘三姐剧本“曲三”的著作权,有悖于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他说:刘三姐故事的传说和山歌演唱形式,在广西各族人民中间广泛传承,民间文学历史悠久。全国解放以后,各民族的团结给各民族的文化带来了空前的繁荣,电影《刘三姐》的歌声让刘三姐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坚持传唱电影刘三姐歌曲40余年,演唱足迹遍及祖国各地和世界友好国家, 黄婉秋女士作为该团长她怎么都想不到也想不通原告为什么要打这么一场所谓的“侵权”官司呢?

    在这次庭审中,当庭播放了《歌仙·刘三姐》演出实况光碟涉及部分和电影《刘三姐》“心想唱歌就唱歌”歌曲并进行现场比对,在场的各方当事人及法官都认为在深圳的表演的“盘歌”节目与电影《刘三姐》“心想唱歌就唱歌”歌曲无论是节拍、节奏、旋律、曲调、歌词及表演方式等方面都完全一致的。

     2008年9月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为案件慎重起见,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继续开庭审理此案,主要事项就原告提交的彩调剧《曲三》作者继承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补充质证。

    历时大半年时间,先后3次开庭公开审理,电影《刘三姐》与彩调《刘三姐》有关著作权官司已经接近尾声, 黄婉秋女士以及关心刘三姐文艺事业的人们 ,不安的心情已经慢慢地平静下来……

法槌定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18日,郭乃华律师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写到:

    本院认为:本案著作权纠纷,各方争议的焦点是刘三姐艺术团于 2007年11月17日在风华大剧院表演的《盘歌》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彩调剧《曲三》的著作权。首先,通过当庭插放原、被告各方确认的《歌仙·刘三姐》演出实况光碟涉案部分和电影《刘三姐》相关歌曲进行比对,二者无论是节拍、节奏、旋律、速度、调式等方面都完全一致,对照《影片〈刘三姐〉歌曲集》中的心想唱歌就唱歌的曲谱,可以进一步印证刘三姐艺术团当晚表演的《盘歌》既是歌曲《心想唱歌就唱歌》。其次,被告刘三姐艺术团表演的是《心想唱歌就唱歌》已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许可并支付了使用费,是经合法渠道取得使用授权的被许可人,在此情形下,原告主张其作为表演者承担侵权责任,是对表演者科以过高的法律义务,同时也不符合知识产权成果交易及使用的惯例,因此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刘三姐艺术团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红鼓公司、被告风华大剧院及被告招商文化公司亦因此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雁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郭雁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没有收到来自深圳方面郭雁提出上诉的消息。

    现在,电影《刘三姐》的拍摄地——桂林,每天都有许多喜欢刘三姐的人们用不同的方式,把刘三姐的歌声传给来自祖国各地和海外观众……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彩调电影《刘三姐》高清版
老唱片:彩调曲《刘三姐》纯享版全 52.26 ● ●
彩调剧《新刘三姐》
桂林彩调 《刘三姐》[桂剧](1978年)
广西彩调剧《刘三姐》全本
我的音乐盒15. 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三个版本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