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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2016年6月1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多少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文件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填写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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