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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挂车不该征收“车购税”

  2006年以来,农机监理系统因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问题搞得沸沸扬扬。全国一些省的县级农机监理站纷纷被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很多地方至今没有结果,对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车购税案成了悬在农机监理界同仁头上一片挥之不去的阴影。由此拖拉机换发新号牌及新拖拉机注册登记时是否涉及车购税的问题浮出水面,成为农机监理人员和农民农机经营者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提供一些思路,以期该问题尽快廓清,以利于农机监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下半年以来,全国一些省(市、区)的县级人民检察院,纷纷就县农机监理站在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时未就涉及车购税的问题把关,认为县级农机监理站对应税车辆应在注册登记时作为前置条件(查验其完税凭证,无完税证明者不予注册登记),而未能履行此职责,属渎职行为,要追究相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刑事责任。以陕西省汉中市为例,全市11县(区),有8个县被立案。其中留坝县进行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留坝县农机监理站不构成车购税流失,被宣判无罪。县检察院当庭提出抗诉,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进行了二审,经合议庭合议,市中院裁定,发回留坝县法院重审。留坝县法院进行了重审,由于公诉人未能就本案提出新的能够支持其公诉要求的证据,重审时仍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留坝县检察院再一次当庭抗诉,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08年8月28日进行了再审程序的二审,由于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至今未能判决。

  这一涉讼案件至今没有结果,耗费了农机监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当然也推动了农机监理的学法用法进程,形成了学法热潮。由此人们想到了拖拉机的挂车车购税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研究清楚,势必影响到农机监理业务的开展,成为又一颗“定时炸弹”,说不上什么时候爆炸,会引起农机监理又一场“大地震”。对拖拉机挂车是否该征收车购税?各方莫衷一是。陕西省农机局生产处赵鹏飞处长认为,拖拉机挂车不涉及车购税问题。提出这一问题纯粹是不了解相关规定,是杞人忧天。他认为,拖拉机挂车是农业机械,是拖拉机的配套机具,拖拉机与挂车结合,组成了农业运输机组,跟机动车亳无关系,根本不沾边,何来“车购税”一说?农机界人土大都认同这一看法。但国税部门认为拖拉机挂车应该征收车购税,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机监理机构因为车购税案至今没有“说法”而心有余悸,被迫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免为其难,在拖拉机注册登记时把拖拉机挂车车购税完税凭证作为前置条件。但这样做却产生了如下负面影响:

  一是拖拉机主到税务机关缴纳挂车车购税时,征税税目上根本就没有拖拉机挂车车购税这一说法,因此进不了征税软件而无法操作;二是执行标准不一。如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是协商的“定税制”,即不管拖拉机挂车购置价是多少,均按每150元~200元/辆计征;而南郑县则是按机主自报的购置价征税,每台拖拉机挂车征收车购税最低200元/辆,最高为920元/辆。

  由于相差悬殊,农机户意见很大,产生了很大的抵触情绪。农机监理人员在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时,如果不把关,税务部门要过问;如果把关,农机户情绪激动,要求拿出相关文件依据。但目前又无权威性文件(法规)作为依据,因无法解释而围攻、谩骂农机监理人员的事时有发生,造成了很浓的不和谐因素。使农机监理工作的难度人为加大;三是拖拉机注册登记率逐年走低。近年来由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拖拉机拥有量呈迅速增长的态势,但很多农机户因为不愿缴车购税,干脆就不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由此产生了大量的“黑车非驾”,农机安全生产因此埋下了隐患。拖拉机挂车车购税问题悬而不决,使农机监理处于两难境地。

  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对拖拉机如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特殊情况特别处理。“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该法,拖拉机的登记注册由农机监理机构实施。农业部据此制发了《拖拉机登记规定》,《规定》开宗明义,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第七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1)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2)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3)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4)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5)拖拉机获得方式;(6)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7)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8)注册登记的日期;(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依据以上法律和法规制发的《拖拉机登记规范》也没有要求拖拉机登记时要交验车购税完税凭证。由此可见,机动车辆登记时要查验车购税完税凭证,而拖拉机注册登记是不需要查验车购税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及《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也没有出现查验拖拉机挂车车购税的要求,而在登记表中,拖拉机与配套的挂车是一起办理登记的。拖拉机及挂车的号牌一式两面,一面悬挂在拖拉机指定位置,另一面悬挂在挂车醒目的位置(就此看拖拉机与挂车也是作为一个整体登记的,而不是“分别登记”。就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拖拉机挂车不涉及车购税,因此在进行拖拉机及挂车同时注册登记时不需要查验挂车车购税。

  2.车购税相关规定。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实施。《条例》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应税车辆具体范围注释指出,该《条例》挂车是指“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经我们到车管部门咨询,征收车购税的挂车是与机动车辆分开登记,分别该发单独“挂”字号牌的各种挂车,它属于机动车辆的类别,因此应该征收车购税。而拖拉机挂车与拖拉机同时登记,是一个登记主体,因而不在征收车购税之列。这一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到了印证。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这就是说,如果拖拉机与挂车不是分别登记而是“同时”登记的,则挂车不在征收车购税之列。另一方面从该《通知》看,税务部门有自行扩大车购税征收范围之嫌,应该属越权行政的一个无效文件。这是因为《车购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可见,车购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权限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扩大征收车购税范围的文件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这里有三个关键词,一是机动车辆,即《条例》规定只对机动车辆征收车购税(汽车的挂车属此类);二是“分别”登记,拖拉机与挂车登记时是同时登记而不是“分别”登记;三是《条例》中没有变型拖拉机一说。因此各种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挂车不属于车购税征税范围。

  三、对拖拉机挂车征收车购税的做法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精神相悖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从2004年10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指出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可以看出,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是采取扶持、促进、支持政策的。近几年来,国家先后启动了多项扶持政策。其中尤其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着实让农民得到了实惠。以2008年为例,国家财政拿出40亿元补贴农民购机,目的就是要促进农机化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而税务部门却与国家对农机化扶持政策唱反调,实在是让人痛心疾首的事情。

  四、税务部门的做法偏离中央五个一号文件精神

  从2004年至2008年,中央已连续发了五个“一号文件”,把工作的重点锁定在农村。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近几年实行的各项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欢迎,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中央把大力发展农机化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施,文件指出:积极发展农业机械化。要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装备水平,走符合国情、符合各地实际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

  从以上几个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看,国家对“三农”的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转变。确立了取消农业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等多项扶持政策,以支持农业发展。拖拉机挂车,前已述及,它是农业机械的范畴,是拖拉机的配套机具,与拖拉机配套后成为农业运输机组,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工具,而不是机动车辆。因此不是国家税收调控的对象。对拖拉机挂车征收车购税,显然与中央“三农”政策相背离,是极其错误的做法。

  五、几点结论和建议

  1.车购税案让农机监理背上不明之冤,是有历史根源的。这与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有很大关系,同时也暴露出农机监理在学法用法方面的缺撼。现在看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我们管理的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不存在车购税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们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也不存在车购税问题。但一些地方还管理着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给出了界定,目前来看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以免走进另一个怪圈。现在我们要做的事情,一是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使一些不明问题明朗化,做好排“雷”工作;二是要注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决不能“以已昏昏,使人昭昭”;三是要及时掌握相关法规,做好研究,以免工作被动,给我们带来不利影响。

  2.综上所述,拖拉机挂车不是机动车辆,而是农业机械,不是国家通过税收调控的对象,而是扶持发展的对象,因此不在车购税征税之列。

  3.虽然从法律、法规、政策来综合衡量,拖拉机挂车不在车购税征税之列。但我国是法制国家,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农机监理在实际工作中就无法操作。由于这是一个全国性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建议农机监理主管部门就此展开调研,拿出有说服力的调研成果,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协调,用明确的文件规定,使之明确下来,以免给农机监理和农民造成负面影响,促进农机监理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农机监理站)

(文章来源:中国农机监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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