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被告人张豹子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訾继孔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訾继孔,男,1930年2月5日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俊,男,1958年4月15日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斌,男,1962年4月19日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瑞,男,1963年9月27日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英,女,1968年2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平原、金国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豹子,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豹子的法定代理人)高石榴,女, 1964年2月1日生,系上诉人张豹子之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豹子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訾继孔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豹子及其法定代理人高石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訾继孔、段俊、段斌、段瑞、段英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豹子在原阳县桥北乡马井村大同旅社住宿时,被害人陈桂珍到其房间闲聊,后被告人张豹子感到厌烦将陈桂珍推倒在地。陈桂珍与其理论,被告人张豹子遂拿起房间内的一块木板朝陈桂珍头面部夯了数下后逃走,致使被害人陈桂珍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张豹子为心境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另查明,因被告人张豹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訾继孔、段俊、段斌、段瑞、段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38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作案现场位于原阳县桥北乡马井村大同旅社211房间。室内陆面上有一女性尸体,现场有多处喷溅血迹。现场提取两块木板,均有血迹和新鲜断裂痕迹,提取少量瓜子皮、苹果皮。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记载:2009年2月15日扣押被告人张豹子毛衣一件(鸡心领、紫红色带有蓝方格、灰方格)。

3、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陈桂珍面部有多个创口,颅骨多处骨折,致伤物为带有棱边的钝器。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4、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提取的3份瓜子皮和苹果皮上检出的DNA均来源于被告人张豹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现场提取带血的两块木板上、被告人张豹子毛衣上均检出混合的DNA型,均含有被害人陈桂珍、被告人张豹子的DNA型。

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张豹子临床诊断心境障碍,2009年2月13日因故打死陈桂珍,动机现实,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不全,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6、证人杨××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是其用手机打电话报的警。

7、证人訾继孔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和妻子陈桂珍一起在自家经营的大同旅社一楼吃饭,饭后自己去院里干活,到下午两点多钟不见妻子,后来在211房间发现了妻子的尸体。

8、被告人张豹子对案发当天自己在大同旅社211房间住宿,因厌烦旅社经营者被害人陈桂珍和其拉家常而持木板将陈打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亦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与证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豹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人张豹子及其法定监护人高石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訾继孔、段俊、段斌、段瑞、段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15元。

上诉人訾继孔、段俊、段斌、段瑞、段英上诉称: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

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上诉理由。

上诉人张豹子、高石榴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訾继孔、段俊、段斌、段瑞、段英上诉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判量刑轻”的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其对刑事部分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关于其上诉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判民事赔偿数额少”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所判处的民事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张豹子、高石榴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豹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精神状态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豹子因琐事持木板多次打击他人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本应严惩。但鉴于上诉人张豹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訾继孔、段俊、段斌、段瑞、段英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张豹子、高石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晓东

                                                  审  判  员    陈东亚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刑事辩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涉嫌故意杀人,应该如何量刑?
【杨政锋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259号】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甘文俊故意杀人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裁判文书范例四(二审改判死缓为死刑)
被告人吴永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