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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学习日:张兴梅律师主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务中常见问题探究”

 

2012221日下午,尚权律师事务所学习活动照例进行。本次活动的主题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务中常见问题探究。我所资深律师张兴梅结合实践中的大量案例以及自己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深入的研究,提出一些议题与参会律师共同探讨。

图为学习现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程序的附带性,加之现行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过于笼统,由此产生了程序操作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些争议,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参加学习活动的律师热情高涨,就主讲人张兴梅律师提出的议题各抒己见。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还对物质损失又做了具体的范围规定,总体来说差别不大。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争议一直比较大。按照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对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法院是否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作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单独就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但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差异。如2007年的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小女孩案,被害人的父母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除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外,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案件进行二审程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对精神损失费进行了改判,将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增加到30万元。张兴梅律师谈到,很多人对一中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表示认可,但这只是一个特例,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依然不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巩志芳律师提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有的法院也不支持,认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而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故不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请求,但在实践中支持大多数法院还是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图为张兴梅律师

图为巩志芳律师

受案范围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兴梅律师指出,受到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取决于检察院是否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害人遭受轻微伤害的事实,或者被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其轻微伤害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如果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了轻微伤害事实,或者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会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如何确定。一般而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主要是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为挽回国家或者集体利益而依法作为原告人的人民检察院。张兴梅律师指出要特别注意的两个问题:1、判断继父母或者继子女能否成为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标准要看继父母或者继子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2、在被害人死亡后,与其没有法定抚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抚养的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或者未成年人如要就抚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抚养关系的证明。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何确定,现实中有些比较棘手的问题。李长青律师就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如何要求赔偿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当然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但同时也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受害人是否有选择权,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国家赔偿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已经不能算作职务行为,因此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兴梅律师指出: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哪些情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具体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进行职务活动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应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来自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张欲晓律师赞同张兴梅律师的观点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图为李长青律师
       

图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张欲晓律师

在实务操作中,还有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车辆参加了强制责任险,能否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张兴梅律师提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宜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这一点与民事诉讼区别很大。

四、如何处理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能同时具备的证人身份问题。张兴梅律师指出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一般会征询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并考虑诉讼便利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参与刑事部分的庭审。如果其作为刑事部分的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其证言在刑事部分审理中作为证据予以宣读,则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参与刑事部分的诉讼,可以在案件刑事部分的诉讼结束后,参加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李长青律师结合自己实践经验举例:某被害人的妻子是自己丈夫被杀案中的证人,但同时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公安机关收集的被害人妻子的证言不作为刑事部分证据在庭审中宣读,故法院允许被害人的妻子参加了刑事部分的审理。

五、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审的反诉问题。张兴梅律师谈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二审中的反诉进行了明确,被告一方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一审中被告方是否可以提起反诉,没有明确的规定。张兴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除了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还会适用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一审中被告方是可以提起反诉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调解时一并处理,如果调解不成,也会劝被告一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赔偿态度问题十分重要。张兴梅律师坦言:实务中被告人对赔偿的态度差异很大,有的很积极,有的消极应对。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罚问题。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有可能影响法院的量刑,那被告人比较积极。若觉得赔偿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不能换取从轻或者减轻刑罚,被告人则会消极对待赔偿,甚至明确表示不赔。李长青律师问道被告人如何判断赔偿能取得积极效果时,张兴梅律师答道:现实中最明显的一种形式是法院主动提出让被告人赔偿,这时从轻的可能性轻大。别的情况要根据法院态度,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态度来判断。

七、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风险问题。律师在刑辩领域风险很大,张兴梅提出律师要有风险意识,如果在侦查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一方委托的律师,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接触过多,可能会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调解,应该依法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一些职业风险。另外,调解的具体事宜还是尽量让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来做,有时比律师直接参与的效果要好。

图由左至右为万大强律师、高文龙律师、张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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