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张弘默
附带民事诉讼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而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的被告人或其家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在审判中出现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接受审问的,或者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期间潜逃或者逃逸的。[2]因此,应该允许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选择,从实际需要出发选择更为便捷的救济方式。


  尽管笔者主张赋予被害人诉讼程序主张选择权,但笔者认为要严格限制这种选择权的范围,否则会造成权利滥用。第一,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进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允许当事人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前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来说,大体上可以包括下列情形: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不请求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而只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起诉提起的赔偿请求不单独针对被告人,还包括刑事案件以外的第三人的;[3]刑事案件过于复杂,而民事权益又急需救济的;[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患严重疾病或在逃,导致刑事程序无法启动的;其他不必以刑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即可提起的。[5]


  第二,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保证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相一致,防止因法律适用的差异导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同。


  第三,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自己所适用的程序,法院应当尊重被害人的选择,按照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进行审理,原则上不能允许变更。


  第四,一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未审理完结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审判结束后继续审理;或者根据起诉人得申请将其转移到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一并审理。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除非发生被告人逃逸等特殊事件而导致诉讼程序中止,否则不允许当事人单独向民庭提起有关的民事诉讼。


  (四)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之前我们谈及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重新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笔者认为扩大赔偿的范围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赔偿被害人的间接损失。解决被害人的赔偿问题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而单纯获得直接损失的赔偿往往是难以达到目的的。因此,从全面保障被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规定间接损失的赔偿。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不能设定过于宽泛的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否则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对此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加以合理、适当的限制。


  第二,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之外,是传统“重刑轻民”思想的诟病,是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漠视和剥夺,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相违背。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构建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不仅体现了侵权责任的公平原则的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而且可以有效消除刑、民规范在立法上的背离和冲突,使我国侵权赔偿制度实现统一和平衡。使被害人在获得相应物质补偿和心理慰藉的同时,缓和并解除其精神及心理上的痛苦和折磨,减少和避免报复和过激行为发生。”[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犯罪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害后果、认罪态度、被告人的经济承担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浮动幅度。


  当然,要想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使其发挥重要的司法职能,最好的途径就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两大诉讼法冲突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前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对重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卢建辉
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的协调与衔接
被害人获全额退赔后又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被告人死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不宜一概终止
分析刑事被害人精神抚慰探微
毛成战律师:从刑事控告十大痛点谈被害人权利保护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