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附属物补偿内涵
地上附属物补偿是指在土地征收、征用、转让开发等过程中,对所属地块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因征收、征用、转让等行为遭受损失而给予一定的经济上补偿。
二、地上附属物补偿依据
1、《宪法》第十条及宪法修正案二第二条。
2、《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三、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1、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举例见附件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的支付
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五、地上附属物补偿争议处理
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规定: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六、地上附属物补偿法规政策
1、《宪法》及其修正案
2、《物权法》
3、《土地管理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9、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求的批复
1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剖的通知
1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18、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19、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1、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及经营性土地2使用权出让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的通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
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2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27、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29、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地上附属物补偿案例
1、地上附属物补偿案例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例
八、地上附属物补偿论文
1、地上附属物补偿论文一:论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及其完善
附件一: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类别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房屋 | 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 750-1100元/㎡ | 1.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 600-900元/㎡ | |||
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 450-600元/㎡ | |||
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 450-500元/㎡ | |||
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 200-250元/㎡ | |||
2 | 围墙 |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 120-150元/m | |
乱石基砖墙高2-2.5m | 90-130元/m | |||
乱石基砖墙高1-2m | 80-120元/m | |||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 50-70元/m | |||
3 | 畜禽舍 | 砖混结构 | 80-240元/㎡ | 旧料归原主 |
简易结构 | 60-90元/㎡ | |||
4 | 迁坟 | 棺木、拾骨、骨灰盒 | 650元/座 | 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 |
5 |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80-120元/㎡ | 旧料归原主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 40-70元/㎡ | |||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 20-40元/㎡ | |||
6 |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1200-1800元/㎡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平坦石拱桥 | 1000-1600元/㎡ | |||
石拱桥 | 1700-2800元/㎡ | |||
简易小桥 | 600-900元/㎡ | |||
7 |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m | 500-900元/m | |
石拱涵跨径1-2m | 800-1200元/m | |||
石拱涵跨径2-4m | 1000-2200元/m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 1000-1800元/m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 800-1600元/m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 1200-2400元/m | |||
8 | 台田 石堰 | | 1m以上,40-70元/m;1m以下,20-40元/m | |
9 | 水渠 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 | 10-20元/立方米 | 1.不包括田间毛渠。 2.按挖方体积计算。 |
石砌水渠、水池 | 40-60元/立方米 | |||
砖砌水渠、水池 | 50-80元/立方米 | |||
10 | 地面 | 水泥地面 | 20-30元/㎡ | |
花砖地面 | 15-20元/㎡ | |||
水泥路面 | 40-60元/㎡ | |||
11 | 水井 | 手压井 | 300元/眼 | 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
土井:直径1.2m | 100-140元/m | |||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深10-20m直径2.5m | 3000-4000元/口4000-6000元/口 | |||
下管井 | 450元/m | |||
机井:深20-50m | 200-260元/m | |||
机井:深50-100m | 240-320元/m | |||
机井:深100-250m | 300-400元/m | |||
机井:深250m以上 | 400-600元/m | |||
12 | 乔木 |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 2-6元/棵 | 树归原主 |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 20-40元/棵 | |||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 40-50元/棵 | |||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料 | 50-60元/棵 | |||
13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5-8元/墩 | 1.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
一年生以上 | 6-10元/墩 | |||
14 | 苗圃 | 3年内下(移栽,下同) | 1500-2500元/亩 | 花卉苗圃可上浮30% |
3-5年 | 2500-5000元/亩 | |||
5年以上 | 5000-8000元/亩 | |||
15 | 葡萄园 | 幼龄 | 区分生长期10-50元/棵 | 1.科学密植,每亩不得超过305棵。 2.树归原主。 |
初果期 | ||||
盛果期 | ||||
16 | 果树 | 苗木 | 2-4元/棵 | 1.包括苹果、杏、桃、梨、枣、柿、山楂、樱桃、板栗等。 2.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每亩不得超过120棵。 3.树归原主。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20-40元/棵 |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160-260元/棵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300-600元/棵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120-260元/棵 | |||
17 | 淡水 养殖 | 鱼塘 | 6000-15000元/亩 | 含土石方及鱼苗损失费,鱼归原主 |
藕塘 | 4000-10000元/亩 | 含土石方及藕秧损失费,藕归原主 | ||
18 | 电力通讯线路 | 低压线路带线 | 1300元/杆 |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 |
通讯广播线路 | 1300元/杆 | |||
19 | 砖窑 | 18、20、22、32门轮窑 | 8000-12000元/门 | 报废的按照50%补偿 |
老式土窑 | 15000-26000元/座 | 报废的按照50%补偿 |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2.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规定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即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为900元/亩,长清区为700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过渡安置费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3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5.搬家费按照2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300元/人标准执行。
6.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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