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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综上,笔者认为,尽管本案的行为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而且诈骗所得的财物实际上也被用于单位的公共建设,但这种诈骗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若对这样的行为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网开一面话,无疑会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及市场秩序的建立和运行,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鉴于本案的情节、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村长及两位村民组长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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