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杭上刑初字第451号 ]
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3)杭上刑初字第183号]
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蒋红国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
金融票证罪一案[(2015)杭富刑初字第361号]
杜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方光明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银行承兑,虽然永安公司在案发后已经归还,未造成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但其多次骗取银行承兑且数额巨大,符合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故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瞿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认定:在贷款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陆建羽已着手实施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但因银行发觉而停止发放贷款,致使陆未实际取得贷款,依法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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