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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关锁国,典型孤立主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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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8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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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关锁国,典型孤立主义政策

闭关锁国,指闭关自守,不与外界接触的一种国家政策,是典型的孤立主义。严格限制对外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交流。认定中国清代前期实行了"闭关自守"或"闭关锁国"政策的观点,源于当时试图向中国推销其商品(特别是鸦片)的英国商人。

“闭关锁国”体现为对海外贸易的各种限制性政策,其中最严重的是海禁,其次为一口通关,再次为其他限制性政策。从明朝官方的明文诏令看,海禁是有明一代的基本国策,如果以“不禁止即为开放”的标准看,只有洪武永乐嘉靖年间等个别时期有不断重申的海禁令。嘉靖年间的海禁真正执行只有十余年,而且仍允许葡萄牙人经澳门贸易。到隆庆元年(1567年),不但偏僻港口根本无禁,设关港口私下出入者也很多,浙江甚至比公开放禁的月港更宽松。此后其他口岸也很快相继开放,而且间接贸易根本无法可禁,对日直接贸易也相当活跃,实际上已经是全面开海。

清政府下令禁止官民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贩卖到其他国家,并且通敌郑成功或者制造船只贩卖给其他国家的,均将违抗者交给刑部按律治罪。清朝的禁海运动起始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终止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实际上,清政府迫于远在台湾的郑氏家族的海军入侵,不得不采取消极防范措施。实际上,清朝政府全面海禁时间并不是很长,尽管从1757年起实行“一口通商”政策以及出海贸易控制,但是并没有将出海口岸彻底封死,所以清代的主动闭关锁国就是部分门户开放。

中国,明朝时期

实施海禁

元末明初,日本封建诸侯割据,互相攻伐。在战争中失败了的封建主,就组织武士、商人、浪人(即倭寇)到中国沿海地区进行武装走私和抢掠骚扰。对此,洪武年间,朱元璋为防沿海军阀余党与海盗滋扰,下令实施自元朝开始的海禁政策。为了防止沿海反叛势力私通倭寇,洪武三年(1370年),明廷“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颁布“禁海令”,规定:“……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洪武七年(1374年),明朝撤销了自唐朝起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今宁波)、广东广州三处市舶司。明朝海禁时期规定人民不但“片板不许入海”,[8][9]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违法。

早期海禁的主要对象是商业(商禁),禁止中国人赴海外经商,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进贡除外)。[10]明永乐年间,虽然有郑和下西洋的壮举,但是放开的只是朝贡贸易,民间私人仍然不准出海。而后随着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严格,虽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但大大阻碍了中外民众知识交流发展。当时国人对于“知识”的认识还停留在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孔孟书的程度,认为“知识”是一种静态的,稳定的,积累的,可以被归纳于某种二次元等级结构之内。

真实情况是“知识”包括产生“知识”的体系是动态的,变化的,自我挑战和调整的,也是需要及时反馈和改革的。所以任何一个社会制度,如果不能满足理性讨论和言论自由,阻碍了信息的自由流动,那么“知识”就会开始腐化,变质,堕落——也就是说,癌症化的“知识”所产生的臭气,远超过产生的营养。

隆庆开关

隆庆年间明政府调整政策,允许民间赴海外通商,史称隆庆开关。海禁的解除为中外贸易与交流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局面。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书曰“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私贩指走私商,公贩指合法商人)。同年,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明朝出现一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开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并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设立督饷馆,负责管理私人海外贸易并征税。督饷馆对私人海外贸易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海贸易的船只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饷馆领取船引并交纳引税。此外,对日本的贸易仍在禁止之内,所有出海船只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则处以“通倭”之罪。

虽然仍有着诸多管理和限制,但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至此毕竟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就被视为合法经营。

政策和制度上的这种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调整,史称“隆庆开关”。隆庆开放使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摆脱了走私非法境地,开始有条件地公开进行和较为正常地发展,并迅速发挥了积极作用。史载隆庆初,仅月港一地,“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成效明显。据学界研究,当时明朝的产品诸如丝织品、瓷器、茶叶、铁器等,广受世界各国欢迎,而许多国家缺乏名优商品能满足明朝的国内需求,只好以白银支付所购明朝商品,引致白银大量流入明朝。隆庆开放和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明末海禁的废弛。这些政策对明朝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朝时期

18世纪,由于中外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和人民反清起义不断发生,统治者担心洋人和人民百姓会结合起来反对清朝。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准皇帝颁布了《防范外夷条规》,根据这一文件建立了“公行”机构。公行是由官方允许的商人组成的垄断性外贸组织。外国人来广州做买卖必须经由公行,其行动也由公行的行商负责约束。外国商人只准在规定的时间,即每年的5月至10月间来广州进行贸易,期满必须离去。在广州期间他们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设的“夷馆”内。

外商在华只能雇用翻译和买办,不能雇人向内陆传递信件。中国人不准向外商借贷资本。条规还规定要加强河防,监视外国船舶的活动。这些规定在以后的嘉庆道光年间屡被重申。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的封建统治,防范西方殖民主义者。但这种自卫措施是非常被动的。

清朝统治者期望维护极权统治的心理观念是“闭关锁国”的根本原因[13]。保障本地经济发展,免受外来力量的影响。清朝封建统治时期经济上自给自足,不依靠同时也很抵制外来商品。国防安全的出发,防止中外反清势力的联合和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渗透,以免有间谍盗取本国资料。而且清朝政府对自己经济和政治实力的过分盲目自大。

前期政策

闭关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限制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顺治至康熙初年,欧洲国家,首先是荷兰,接着是英、法、葡萄牙等国,相继与清朝建立贡市贸易关系。1656年,准荷兰“八年一次来朝”,1663年,“着二年来贸易一次”,1666年又定,“其二年贸易,永着停止”。英法等国的贡市贸易,1668年题准,“船不许过三只,每船不许过百人”,但无时间限制。1685年废止海禁后,与西方国家的海上贸易也逐渐发展起来。次年议定:荷兰“应准五年一次,贸易处所止许在广东福建两省”。1684年,在厦门设立“洋行”,1686年在广州设立十三行,实有四五十家。分别经营进出口贸易,并代纳税银。英法等国商船,除以澳门为居留地外,1688年又在“定海(舟山)城外道头街西,建红毛馆一区”,作为商船停泊与中转贸易之地。清朝的海外贸易,输出品主要是生丝和丝织品,其次是茶叶、瓷器、药材、皮革、白糖、纸张、书籍等。清朝在海外贸易中一直处于有利的地位。[15]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统计,从顺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间,日本外流金额为二百余万两,银额为三千七百多万两,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

康熙下诏粤闽两省:“凡出洋久留者,该督行文国外,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斩。”雍正下谕:“此等贸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任意去来……轻去其乡而飘流外国者愈众矣。嗣后应定限期,若逾期不归是其人甘心流移他方,无可悯惜,朕意不许令其复回内陆。”“其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

康熙开关

清朝禁海期间,沿海官民仍在进行走私贸易。康熙帝曾说:“向虽严海禁,其走私贸易,何尝断绝。”据统计,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间,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之乱后,1681年春,福建巡抚吴兴祚,即奏请“应定西洋、东洋日本等国出洋贸易,以便收税”。当时派往广东处理三藩善后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请留用原来为尚之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沈尚达、周文远等130人。但在廷议时,满洲大学士明珠内阁学士李光地等均持异议,以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宁少此项银两,何用奸人重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湾郑氏尚未降附,暂停此议。

1683年台湾郑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决定废止海禁,开海贸易。对奉差福建广东回京后的内阁学士席柱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说:“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14]九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等的诏谕中,曾对开海的目的有所说明。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

1684年,清朝对海上贸易先后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沿海广东、福建、江南、浙江、山东与直隶省,听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发给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海关,管理来往船只,并征收税银。外国贡船所带货物不再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若有违禁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

乾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17]。但是实际上,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许到闽、浙、江海关贸易,特别是闽海关。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南洋吕宋到厦门贸易[4][18]

在对外贸易中,清政府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政府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政府与洋商交涉。

“一口通商”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颁布了《防范外夷规条》五款,嘉庆十四年(1809年)和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分别颁布《民夷交易章程》和《防夷八条》。主要内容是:(1)不许夷人在广州过冬。(2)夷人在广州只能住在行商各馆,如行馆房屋不敷,由行商租赁房屋并拨人看守。毋许汉奸出入夷馆。毋令番厮人等出外闲行,如夷商有事必须出行,须由通事、行商随行约束。乾隆末年,始准每月三次到陈家花园(后改花地)和海幢寺二处游玩,但要洋行通事随行。(3)禁止内陆民人借领外夷资本。(4)禁止夷人雇请内陆之人为其传递信息。(5)派兵于洋船收泊进口处加强稽查,俟其出口后方能撤回。此还严禁夷人进入中国内陆,夷人不得带番妇番、哨人等至省,夷商携带番厮不得过五名。不许携带凶械火器赴省,不得偷运枪炮,不得买卖违禁货物,不得乘轿,不得私雇中国人使役,限制商馆雇用民人数目,不许与行商以外的中国商人直接接触。[4]

对中国商民出海贸易也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要求出海商民登记、取具保结、领取船引(票、照)和腰牌,注明船只丈尺、客商姓名、在船之人年貌、籍贯,出海情由、载何货物、往某处贸易、往返日期等。要求已出洋的商船商民按期返回,对未能及时回国者施加惩罚或限制归国。

鸦片战争前美国英国两个航海大国的船舶总吨位的总和一度逊于清朝,当时中国沿海商船总数约在9000至将近10000艘之间,约有150万吨。加上其他种类的船舶,全国总有大小江海船舶20多万艘,共计400多万吨。而在1814年,英国全国有大小21500多艘船,共240万吨;美国在1809年全国有船舶135万吨。

逐渐破产

鸦片战争的起因:一、受中国传统经济体制和清政府闭关政策的影响,英国对华贸易一直处于严重的逆差,不利于英国工业革命的资金积累。二、英国商人借助鸦片贸易取得大量利润,而伤害中国的财政和社会稳定,清政府不得不派林则徐去禁烟。三、长期中英就贸易问题交涉未果,一些英国商人不断地对政府施加压力,鼓吹对中国采取武装侵略政策。四、林则徐禁烟过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国商船全部驱逐出境,断绝中英贸易关系。这个做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给英国殖民者入侵中国提供了借口。鸦片战争给中国历史进程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战争的失败归咎于落后的体制、腐败的清朝统治、闭关自守的对外政策和错误的战争对策。战争的结果使中国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被迫向西方打开大门。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起因:一、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由于中国仍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外国商品依然难以进入中国。二、清政府仍然坚持闭关政策的做法。三、列强以修约为名,要求开放中国沿海各口岸及内陆各城市,准许外国人自由出入进行贸易,以及准许外国使节常驻北京。对此清政府无法接受。外敌入侵不仅威胁到中国领土完整和经济利益,而且直接伤害了大清统治者的尊严。所以,咸丰皇帝总想把外国人拒之京都之外,越远越好。另一方面,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清朝统治者害怕列强,尽量避免得罪洋人。这种双重性导致其政策上的机会主义和最终的失败。《北京条约》的签订最终决定了清政府闭关政策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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