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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公司自产苗木用于自己承揽的绿化工程,如何税务处理?

一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既有园林绿化工程,也有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绿化工程用到的花卉苗木如何才能抵扣?企业可以开免税普票,能自己开给自己免税发票计算抵扣吗?如果从外部购入的苗木用于绿化工程,取得的免税普票能计算抵扣吗?如果能是按11%计算抵扣吗?有抵扣期限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即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为:(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销售普通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所以公司从企业外部购入的苗木,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依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不包括农产品免税销售发票,即公司取得的外部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无抵扣时限限制。

 

公司将自种花卉苗木用于自己的绿化工程,涉及到购进花卉苗木种苗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如果购进种苗用于花卉苗木种植,之后对外销售,因属于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无论取得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如果花卉苗木用于绿化工程,属于用于应税项目,种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且不得自开免税发票计算抵扣。

 

提别提醒1: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特别提醒2:将自种花卉苗木用于绿化工程,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可以通过重构业务流程进行筹划,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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