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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5
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
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
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
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和监制章。
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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