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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什么是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指按协议分期收款的已发出未结算的商品,即:商品已经发出,而销售并未实现,所以此商品仍属于本公司,要说它们的关系可以这么认为,原材料发出去了,而成本转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发出商品时,记入借方;收回货款、结转分期收款商品销售成本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结算期的分期收款商品的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一般按购货单位名称分户设置明细分类账。
  2006年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费、运杂费,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
  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账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成本、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情况。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尚未收到货款部分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最新的准则是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还是发出商品
2010-06-20 21:40 提问者: levisjj |浏览次数:3627次
用法是怎样的
满意回答  2010-06-21 22:55
1406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销售商品当天确认收入。请问这是对还是错啊? 2012-10-01
 
满意回答
错误。是下面的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它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

编辑本段基本资料

  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编辑本段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实际分次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编辑本段税务处理

  关于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也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从而可见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编辑本段核算

        企业进行分期收款销售的核算,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发出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时,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分期实现销售确认销售收入时,应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A企业2000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给B公司,售价10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销售合同规定,货款分五年等额偿还,每年的付款日为1月1日,2000年1月1日B公司在商品发出后支付第一期货款,A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A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2000年1月1日发出商品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每年1月1日确认销售收入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应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为200 000元(1000000÷5)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 000元(200000×17%)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同时结转相应的商品销售成本120 000元(200000×600000÷1000000)。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20 000
 
今天在论坛上查询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会计与税务上的差异,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税务规定对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约定的收款日期缴税,但是我想到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台设备采用分期收款发票商品,假设设备销售价3000万,分三年收款,如果合同规定每年末各收1000万货款,那到年末时如何开具发票呢?因为我们缴增值税一般都要与所开具的发票是一致的。那我们是不是在每年末开设备的三分之一台,注明金额为1000万的增值税发票呢?
如果不开三分之一台设备的发票,又如何纳税呢?

实务中一般是如何处理的呢?

每年末开设备的三分之一台比较合适
上述回复应该是恰当的。即每年开具三分之一台。这样的话,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额的确认一致。便于操作。
 
对于分期收款的购买方如果进行账务处理与纳税处理呢?收到设备时如何账务处理?每年末收到三分之一台设备又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每年的折旧如何处理?纳税如何调整呢?不知各位能否告诉一下呢?
 
购进时暂估入账3000万,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
税务处理见国税函[2010]79号
 
增值税实施条例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查了国税函[2010]79号,相关规定如下: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这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可以抵扣折旧呢?如果发票每年各取得三分之一设备,这样发票的时间过了12个月?
又如何处理呢?
 
一年内取得发票,准则是调整原值,不调整折旧;税务是按计税基础来扣除折旧。
1,第1年
采购时会计做暂估固定资产3000W,按10年计提折旧(假设在同一年,提12个月)300W,然后依据12个月到票1000W重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不调;税务按1000W,允许扣除100W。(第一年纳税调增200W)
2,第2年
会计按重新确定的原值1000W计提折旧100W,年底到票,原值调为2000W,折旧不调;税务按2000W计税基础,允许扣除200W(第二年纳税调减100W)?、、、这是个人理解,有待专家高人确认,已超出【2010】79号文
3,第3年
会计按重新确定的原值2000W计提折旧200W,年底到票,原值调为3000W,折旧不调;税务按3000W计税基础,允许扣除300W(第三年纳税调减100W)?、、、这是个人理解,有待专家高人确认,已超出【2010】79号文
4,第4年
会计按重新确定的原值3000W计提折旧300W;税务按3000W计税基础,允许扣除300W(无纳税调整)?

这是个人理解,有待专家高人指点、、、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中级会计实务


【例题 4 】下列各科目余额中,包括在资产负债表 “ 存货 ” 项目中的有 ( ) 。 (2001 年 ) 

A. 工程物资 

B. 委托代销商品

C.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D.生产成本

【答案】 bcd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存货的概念。工程物资属于非流动资产,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例题 5 】下列各项中,应计入营业费用的有 ( ) 。 (2002 年 ) 

A. 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 

B. 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 

C.分期摊销的出租包装物成本 

D.分期摊销的出借包装物成本

【答案】 ad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存货发出的核算。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营业费用中;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视同材料销售处理,将其成本计入 “ 其他业务支出 ” 科目。包装物摊销时,出租包装物摊销额计入 “ 其他业务支出 ” 科目,出借包装物摊销额计入 “ 营业费用 ” 科目。

【例题 6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材料 ( 属于应税消费品,且为非金银首饰 ) 。该批原材料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发生的下列各项支出中,会增加收回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成本的有 ( ) 。 (2003 年 ) 

A. 支付的加工费 

B. 支付的增值税 

C.负担的运杂费 

D.支付的消费税

【答案】 ac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时,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支付的消费税可予抵扣,计入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的借方。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1/31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一种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形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解释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分期收回(通常情况下超过3年)。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一方面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另一方面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如果与直线法摊销结果差异不大,也可采用直线法)计算确定的金额摊销,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会计上依从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上则更多考虑税收实现的可能性。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要求只要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应在商品发出日作销售处理,核算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纳税申报销售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分期应收款日。二是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不同。会计准则确认的金额为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为会计确认收入当期商品的市场价。合同约定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分期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纳税申报本期确认收入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款金额之和。举例分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处理。
  2008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为10000万元,自2008年度起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款。该设备成本7500万元,2008年的市场价8000万元,A公司在2008年1月商品发出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增值税额1700万元。(A企业采用“内插法”计算出折现率为7.93%,计算过程略)详见文尾。
  一、根据上表的计算结果,A企业各期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日的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银行存款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贷:库存商品  7500。
  2.2008年12月31日(第一年末)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
  贷:财务费用   634。
  2009年12月31日(第二年末)到第五年末,每年的会计处理相同,数据依次为:526,410, 283,147。
  二、A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处理
  1.200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2008年1月1日账务的纳税申报处理:填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主营业务成本7500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及第2行“营业成本”。
  合同约定2008年~2012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2000万元(10000万元的1/5),2008年~2012年的汇算清缴申报中应每年确认收入2000万元,因此2008年度申报时,需要对已在财务上确认的8000万元收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此项收入调整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80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2000、第3列“调增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6000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2)2008年12月31日账务的纳税申报处理:
  财务处理在“未实现融资收益”中冲减的当期“财务费用”应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2行“财务费用”-634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6行“财务费用”并用负数调增了利润。
  由于此项费用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第4列“调减金额”634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2.2009年~2012年汇算清缴申报
  (1)由于企业财务已将销售收入8000万元全额计入2008年度,因此2009年~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直接调增收入2000万元。
  2009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20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200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0。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2010年~2012年纳税申报中同类事项作相同处理。
  (2)2009年度申报时,财务处理在“未实现融资收益”中冲减的当期“财务费用”应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2行“财务费用”-526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6行“财务费用”并用负数调增了利润。
  由于此项费用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第4列“调减金额”526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2010年~2012年纳税申报中同类事项作相同处理。
  完成上述5年的纳税处理后,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2008年~2012年销售收入合计10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7500万元。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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