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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房东注意!租房新条例要来了,以后租房再也不怕被坑!

9月7号,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这些年来乱象频现的租房市场,即将被规范。



划重点:
1、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3、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4、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5、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6、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7、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8、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另外,特别明确了部分房屋不准出租,否则房东将被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

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同时,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如有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东不得克扣租房押金

未经房客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房间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强调,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如果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诱骗、强迫租客贷“租金贷”

重罚!

一些住房租赁公司私下搞的“租金贷”,像是高利贷,这些年曾让很多租客背上沉重的贷款利息压力、苦不堪言。

这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住房租赁公司的这类行为,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也拟订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里强调,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即便住房租赁企业没自己搞租金贷,但如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也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三)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的;

(四)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玩“高进低出”、“长进短出”把戏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这些年,一些住房租赁企业高租金收进房子、低租金租出去,以及给房东的租金是一月一付、而向租客则按年收取租金,以求短期内做大规模。

这里面,存在巨大风险。近期,很多地方——也包括宁波,就发生了一些搞此类“高进低出”、“长进短出”动作的住房租赁企业“爆雷”、“跑路”的事件,让很多房东、租客蒙受了巨额的金钱损失。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强调,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同时指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房产中介租房业务不规范,也要重罚!

中介业务员违规,可能终身不准再做这一行!

对于房产中介的租房业务,征求意见稿也专门拟订了约束条款。

其中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二)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赚取租金差价;

(二)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而如果房产中介业务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也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以后租房合同也要网签备案!
按照征求意见稿,今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租房业务的房产中介,须在房管部门备案,否则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需网签备案。不网签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租房信息也要被追责

目前,很多房产中介都通过一些大的网络平台发布租房信息,其中,经常有一些虚假租赁房源、“钓鱼”租房信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责任,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至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限制其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租金水平或将定期公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同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称,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全国多家长租公寓接连跑路
8月27日,杭州长租公寓友客爆雷,有人刚交了2万多元房租,中介就拿钱跑路了;

8月29日,杭州又一家长租公寓巢客跑路,上万房东炸锅;

近日,上海岚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岚越公寓)在浦东的办公室,也是人去楼空,一夜之间,整个公司如人间蒸发。租客在交付半年或一年租金的情况下,面临着被房东赶走的风险。

长租公寓失联爆雷,不仅员工一脸懵,更惨的是租客和房东。

不少租客都是给长租公寓公司交了半年,甚至长达一年的租金。在长租公寓的另一头,还牵着房东。他们买房也不是一次性付款,付了首付,还欠着银行的月供。长租公寓不支付租金,房东就会收入减少,有些现金流不好的房东,甚至有可能因此断供。

市场价3000元/月的房子,你2000元就租到了?别开心的太早,你的钱可能打水漂了!

近日,合肥又两家长租公寓暴雷,几百名租客的钱都打了水漂。

据市场星报消息,从8月中旬起,上海捷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门店歇业、业务员辞职、负责人打电话不接……

目前,捷骜合肥分公司位于万达广场(天鹅湖)的办公地点已关门停业,物业公司称该公司从7月开始就停止缴纳水电费。

租客联系之前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业务员称自己早已辞职。无奈之下,租客已经报警,蜀山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受理案件,正在调查中。
据了解,捷骜采用了“高收低租”的经营模式。比如:以2900元的价格租下房东的房子,再以2600元的价格租给租客,如果租客愿意一次性付一年甚至更久的房租,价格还可以更低。

对此,房东与租客均不知情。

据租客许先生称,自己一开始还以为捡了个大便宜。90㎡的房子,如果押1付3,是2900元一个月,如果押1付12,则只需要2400元一个月。
5月23日,许先生签订了租房合同,选择押1付12,一次性交了31200元。

7月20日左右,房东给许先生打电话称,捷骜已经拖欠自己房租,如果不能按时缴纳房租,自己将会停水停电。许先生这才意识到事情不对。

据了解,上海捷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工商注册地址在上海奉贤区。成立以来,以“高收低租”的运作模式,在青浦、松江、闵行、宝山、徐汇、浦东等地获取近1900套房源。
此前已经有不少网友爆出,捷骜在青浦、松江等地也出现类似问题,“受害者已有上千户”、“平均损失三万”等等。

无独有偶,近日不少网友反映“海南每天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疑似卷款跑路,合肥近400人被骗,受害金额从1万多到十几万不等,人均达2.5万。”

据租客宋先生反映,他是在租房App上找到了海南每天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于6月18日与海南每天签订为期1年的租赁合同,选择了租金更低的半年付,一共付了12250元。

结果还没到两个月,房东突然联系宋先生,称没有收到中介给的8月份房租。

宋先生一联系才发现,当初的销售已经离职,位于金域国际1808室的中介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玻璃门上贴了一张公示,留了一个号码,但却始终打不通,无人接听。


如今,房东以没收到租金为由,要求宋先生搬走。

“我已无力承担再次租房所需费用,现在面临露宿街头的困难境地。”宋先生无奈地说道。

目前宋先生已报案,合肥已存在几百遇到相同的受骗情况。

据了解,海南每天和捷骜一样,都采用“高收低租”的运营模式,一次性付费月份越长,月租越低。

据微博郑州租房发布信息,海南每天在郑州同样被爆疑似“卷款跑路”,涉嫌金额上千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信息显示,海南每天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7日,负责人为田兵齐,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除了最近爆出的捷骜、海南每天,去年合肥“嗨客”、小家联行、乐伽等长租公寓品牌相继倒掉,导致大量房东和租客利益受损,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可以看出,这些长租公寓都采用了“高收低租”的运营模式,这种模式的风险非常大,很容易造成了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了频频爆雷的状况。

提醒大家如何防控风险?

01
出租、承租房屋时
要注意选择正规可靠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查看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其市场口碑和客户反映,慎重做出决定。
02
确定租赁价格时
要多方了解市场价格区间,对收房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出租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租赁企业和租赁交易行为,自觉警惕市场风险。
03
签订租赁合同时
要仔细审定租赁合同条款,避免霸王条款、隐形条款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04
租客支付房屋租金时
建议向租赁合同约定的企业账户打款,谨慎向企业业务人员个人账户打款,同时注意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的租金,防止自身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害。
05
谨慎选择「租金贷」产品
租金贷是住房租赁金融市场的产品,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特别留意有无租金贷条款,避免「被租金贷」,陷入贷款不易取消、出现逾期失信等风险。需要办理租金贷产品时,要选择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贷款平台,并仔细阅读贷款合同内容。

温馨提示

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ZLLF@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来源:北京日报,江南都市报,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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