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使用维修资金业主投票权数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十二、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保修期内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十三、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的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十四、二手房交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能否退回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及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十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十六、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未完待续)
分享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