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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杨立新《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阅读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

民法典体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贯彻于法律之中,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价值和原则:二是篇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人格权独立成编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和价值。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我国《民法总则》将人身权与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构成民事权利体系,预设了《民法典》分则的基本框架,同时在形式上体现了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宣示,使得人格尊严在各项权利保护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具有最高价值。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且将人格权编置于分则之首,这是对《民法通则》立法体例和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凸显了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为己任的特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从古典的民法典体系来看,不论是法学阶梯模式还是学说汇篡,模式,都是以财产关系为中心,其所规定的人的制度都是从主体的角度而言的,着眼点在于解决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并没有肯定人格权的独立地位,在价值上对人的地位重视不够。而人格权则在于确认人自身所享有、作为其自身组成成分、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虽然以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己任,却仅在分则中规定了财产权和身份权,对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人格权,却没有在分则中作出规定,这本身表明,传统民法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分则条款明显是财产法为绝对主导,会给人以民法主要就是财产法的印象,这也将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其列入分则之首,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以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构成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亮点,这也是我们所遇到的历史机遇。

                                                                  (摘编自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l11月正式施行。《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色,是在分则中专门设置人格权编,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具有创新性。

    在以往各国的民法典中:法国法系民法典一般不规定人格权,其保护方法是在侵权责任的规范中通过权利的概念将人格权包含在其中,如《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仅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格权:在德国法系民法典申,《德国民法典》将姓名权规定在总则中,其他人格权的保护则规定在债编的侵权行为规范中;《瑞士民法典》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其在人法中用一节专门就人格权进行了规定。通常认为,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不像物权、债权那样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取得,因而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权利,应当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这样的立法方法和理论背景,难免使人对人格权的性质产生错觉,认为人格权并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类型,而是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对自己的权利,不能用潘得克吞的民法典编纂方法在分则中进行规定。

    事实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以民事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只不过物权的客体是物或者某种财产权利,债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身份权的客体是特定亲属之间的亲属利益,继承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这些民事权利的客体都是特定的民事利益。与此相同,人格权的客体也是民事利益,只不过作为人格权客体的民事利益是人的人格利益的具体要素,并且这些人格要素并非依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而取得,而是生而固有的人格利益及要素。人一出生,就享有人格;构成人格的并非只有一种要素,人格是由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具体要素构成的。正因为人的这种人格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的,所以在民法的保护上,不能用一个笼统的人格权来进行保护,而是要把这些具体的人格要素设置成具体的人格权;通过这些不同的具体人格权对一个个人格要素进行保护,才能够对完整的人格进行保护,并就此形成具体人格权的不同类型,构成具体人格权的体系。人格权虽然与物权、债权、身份权和继承权等民事权利有所不同,但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民事权利。这些权利的客体都可以概括为民事利益,只不过分成物权利益、债权利益、身份利益、人格利益等不同的利益而已。

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民法典》将人格权规定在分则中,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并列,使之回归民事权利体系之中,而不是将人格权仅作为民事主体自身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分割开,成为地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型。这样的做法,是对人格权性质的正确定性。

(摘编自杨立新《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

【注释】①:潘德克吞一词,来源予拉丁文的Pandecta。而Pandecta,是指《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潘得克吞体系的特征是,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其余分则各编依次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我国过去的民法典体系存在着“重物轻人”的缺陷,仅强调人作为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编置于分则之首,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和价值。

   C.传统的民法典体系忽视了人格权的独立地位,而我国《民法典》对各种人格权益进行了周延保护。

   D.我国《民法典》在分则中对人格权作出专门规定,这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2.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3)

A.在欧美国家,《瑞士民法典》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就人格权单独成编,用专门的章节进行了规定。

B.人格权不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取得民事权利的方式不同。

C.人格权不同于物权、债权、身份权,不能概括为普通的民事权力类型,它是生而固有、与生俱来的。

   D.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采用“总则-分则”的篇章结构,分则有物权编、继承权编、人格权编等。

3.结合材料,下列选项中最能支持材料观点的一项是(3分)

A.货币属于其占有者,所有权不得朱确定。

   B.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C.一个毫无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

   D.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入。

4.请简要分析材料二的论证思路。(4分)

5.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请结合两则材料,谈谈我国《民法典》题如何体现这句话的精神的。(6分)

1.A

(结合材料一第2段原文“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对《民法通则》立法体例和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材料一第3段,原文“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这也将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可知,我国之前使用的是《民法通则》,不是成体系的民法典;材料一第3段,原文“着眼点在于解决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选项中的“仅强调”错误。)

2.D(A错误,材料二第2段“《瑞士民法典》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其在人法中用一节专门就人格权进行了规定。”可知,“单独成编”错误。

B项正确,材料二第2段原文“通常认为,……应当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这样的立法方法和理论背景,……不能用潘得克吞的民法典编纂方法在分则中进行规定。”注释内容“潘得克吞体系的特征是,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其余分则各编依次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材料二第4段“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民法典》将人格权规定在分则中,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并列,使之回归民事权利体系之中”,可知,我国《民法典》是按照潘得克吞的民法典编纂方法进行编纂的,并且可推知各分则。

B选项错误。由原文材料二第3段“只不过……并非依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而取得,而是生而固有的人格利益及要素”可知“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取得民事权利的方式不同”正确;结合原文材料二第2段“通常认为,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因而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权利,应当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和原文材料二第4段“而不是将人格权仅作为民事主体自身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分割开,成为地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型”可知,原文肯定了“人格权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但不能仅因此就认为它与其他民事权利本质不同。)

C选项错误。由原文材料二第3段“事实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以民事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只不过……”可知“人格权不同于物权、债权、身份权”说法有误;

由原文材料二第2段“这样的立法方法和理论背景,难免使人对人格权的性质产生错觉,认为人格权并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类型”,以及,材料二第4段“而不是将人格权仅作为民事主体自身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分割开,成为地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型”可知“不能概括为普通的民事权力类型”说法有误。

3. D(D项能够支持材料的观点,即人格权是人生而固有的;A、C选项都强调财产的重要,与材料不符;B项,原文没有谈及平权。)

4.首先,提出观点,《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具有创新性;然后例举以往各国民法典人格权仅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接着,对比论证人格权仍然是民事权利,只有通过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才能够对完整的人格进行保护;最后重申观点。(答对一点给1分,全对给满分。)

【分析】论述的结构(层次)一般为:①提出问题、观点(引论)②分析问题、观点(本论)③解决问题、观点(结论)。分析论证思路(行文脉络),其实,就是在段落层次的基础上加上一些诸如“首先”、“然后”、“接着”、“最后”一类表承转启合关系的词语。做这个题目,尤其需要注意开头结尾的表述。

5.①民法的“慈母”体现在“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为己任”,“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体现民法“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宣示”;②《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列入分则之首,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③《民法典》针对具体的人格要素设置成具体的人格权,从而构成人格权的体系。(答对一点给2分,全对给满分。)

     【分析】该题考查考生的分析综合能力。回答此类题型,需要先对题干中的引言进行释义,再联系原文中作者的观点进行阐述,考生可参考2021年新高考全国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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