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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布4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9.10.10)

云南省发布4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010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检察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4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督促安宁形成地下水保护措施

昆明安宁温泉素有“天下第一汤”的美誉,但是由于前几年无序开采、管理不规范,地下水资源破坏严重,热田面积缩小,热水井水温持续下降,存在由热水井变为冷水井的情况,甚至有的地热泉眼枯竭,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也严重影响了当地以旅游业为主的经济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安宁市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2017年底就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向市国土、水务、财政等部门及温泉街道办事处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同时向安宁市委、政府做了专项报告。安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实施了“史上最严地下水保护措施”,形成全市一盘棋的整改氛围,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温泉集镇核心区和外围辐射区共53眼井已经全部安装上电子计量和远程监控设施;温泉集镇范围内的市政供水管网已经全部铺通入户,居民生活用水做到冷、热水分离使用;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销售地下水行为,封停违法水井。

典型意义:此系列案是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结合。地下水不仅仅是重要的水资源,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中的关键要素,对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伴随着地下水资源的逐步恢复和周边环境的改善,到当地旅游度假的游客越来越多,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群众由衷地感叹:“公益诉讼促成了安宁史上最严地下水保护措施,也改变了安宁温泉的历史”。安宁温泉水资源整改治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这是服务一方山水,造福一方百姓的大好事,是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直接体现。

案例二督促行政机关保障“舌尖安全”

2018年以来,昆明市检察机关在行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权中发现,“美团”“饿了么”等网络餐饮平台的部分服务者未依法公示经营许可证,甚至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用餐配送单位均检出不合格项目。

2019228日,昆明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随即制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利用“爬虫技术”发现6733户未亮证商家,及时开展查处工作;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责令377户学校食堂限期整改;联合市教育局对昆明市27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集体约谈,并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纳入年度为民服务重点事项,专门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

典型意义:该案系2019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由分州一级向市一级行政机关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从参与社会治理角度找准行政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向行政机关精准地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思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更使得检察建议“刚性”凸显,真正将监督效果落在了实处。

案例三对两人在朋友圈侮辱英烈案提起诉讼

201933017时,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四川森林消防总队凉山州支队积极开展扑救工作,西昌大队四中队三班云南籍消防员孔祥磊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201946日,孔祥磊烈士忠骨回归故里建水县,被告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短命鬼回家了”的信息;熊某某在微信名为“Ater张凯风”发布的“英雄回家了”的帖子下面跟帖评论“短命鬼回家了”,在微信名为“回忆乱人心”发布的“离家时是少年,归来时是英雄”的帖子下面跟帖评论“归来是狗熊”的侮辱性语言。

对上述两人侮辱英烈的行为,红河州检察院于2019517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红河州中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分别判令两被告在《红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于84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系我省首例英烈名誉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办案空间积累了实践经验,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奠定了基础。

案例四办理首起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

2016711日夜间,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流窜至云龙县白石镇顺荡火葬墓群,盗窃火葬墓群内三块梵文碑,造成其中两块严重损坏。次日,三被告人以2000元的价格将三块墓碑销赃给被告人张某某。

经云南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墓碑属于已被认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云龙县白石镇顺荡火葬墓群”,石碑本身时代特征明确,属明代民间墓葬,上述违法行为共造成文物经济损失7000元。

云龙县检察院认为,该违法行为导致国家重点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梵文墓碑被损坏,致使国家利益特别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于20181031日向同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多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在省、州、县三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科学研究价值,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该案系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起诉案件,在对“文物保护”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作出了有益尝试和探索的同时,预防、纠正和惩处了破坏文物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文物价值,增强了社会各方的文物保护意识,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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