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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1.1 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5.1.2 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等主要内容。

5.1.3 车间每天由班长或主任对本区域现场三标、设备、操作工具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5.1.4 定期安全检查由安全员每星期检查一次。

5.1.5 要针对安全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整改情况。

5.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2.1 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必须加强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2.2 采取会议、板报、标语、专场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5.2.3 新进厂工人必须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公司级安全教育由生产副厂长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车间安全教育由各车间主任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实施

5.2.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2.5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时,必须通过相应的岗位安全教育。

5.3 全厂通用管理制度

5.3.1 厂内的生产工作由生产办统一安排。

5.3.2 各车间应听从生产办的统一调派,不服从安排的车间或部门领导扣罚100元;不服从安排的职工,待岗一周处理。

5.3.3 按照生产办下达的《派工单》或临时性生产指令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如因车间主任安排不当或人为拖延工期,除造成的加班费不予计算外,拖延的时间合计后从加班时间内或相关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5.3.4 各车间要相互协作,对需共同完成的项目或产品,要按工艺流程生产。对于车间之间未做好沟通,影响生产进度的,罚两个车间主任各100元。

5.3.5 未经厂领导批准,各车间或各施工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否则,发现一次扣罚车间主任或部门领导300元,施工人员100元。

5.3.6 在生产过程中,任何车间或部门出现虚报、瞒报生产失误,视情节轻重处罚车间主任或部门领导100-1000元。

5.3.7 在生产任务紧急的情况下,生产办根据工作量安排加班时间,各部门认真做好加班考勤,用于计算加班费。

5.3.8 在节假日和周末被安排上班的职工,可以申报缓休。缓休时间与上班时间相同。

5.3.9 因生产需要安排机关参加劳动时,参照《机关义务劳动制度》执行。

5.3.10 对新到厂表现突出的职工,可以由车间主任申请调级。若调级人员不能胜任或达不到调级水平,扣罚车间主任100元,并将调级人员恢复原级。

5.3.11 新研制的产品要经过试制合格后才能进行批量生产。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谁放行谁负责。

5.3.12 分管生产的领导为本厂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生产办主任为直接安全负责人,车间主任负责本车间人、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5.3.13 生产组织中,因指挥人员指挥或安排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指挥人员全部负责。

5.3.14 生产组织中,施工人员未按照指挥人员指挥或安排,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施工人员全部负责。

5.3.15 生产办定期组织检查厂区内所有配电箱(柜)的完好情况,对使用不当造成箱盖脱落、配电箱绝缘皮遗失,发现一次处罚相应车间主任50元。

5.3.16 工作期间应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天气炎热等特殊情况除外,违者一次罚款50元。

5.3.17 严禁在场地内吸烟,违者一次罚款50元。

5.3.18 禁止酒后上岗,具体参照本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第8条》执行。

5.3.19 做好场地'三标'管理,特别是劳动现场布局要合理,每天下班前要打扫好卫生,不按规定执行一次罚车间主任50元。

5.3.20 坚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在雨季前、节假日后上班第一天要派专人做好全厂电器线路检修工作,未按规定执行处罚安全负责人100元。

5.3.21 各车间、库房、易燃易爆等重点区域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坏、失效应及时上报更换,未及时上报更换的,发现一次处罚专职安全员100元。

5.3.22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准超负荷和'带病'运行,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并且定期检查和维护。具体参照本手册《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5.3.23 上、下班开车、骑车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私家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规定停放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3.24 门岗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盗检查、外来车辆及人员登记和(值班人员)夜间巡检,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厂内物品丢失,参照本手册《门岗管理制度》执行。

5.4 生产办管理制度:

5.4.1 认真制定每个项目的生产进度表,并严格按其执行。有特殊情况影响生产进度的,需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否则视情节轻重处罚主任50-200元。

5.4.2 因没有及时下达《派工单》或图纸到生产车间(相关部门)而耽误生产的,处罚主任100元。

5.4.3 因工作安排不当,决策不准,在主管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延误生产处罚主任100元。

5.4.4 根据生产要求,需对人员临时调派超过5天(含5天)时,相关车间主任需填写《人员调派单》并做好记录。无《人员调派单》擅自调派人员,处罚相关车间主任各50元、生产办主任100元。

5.4.5 因生产安排不当,造成发生在厂内的所有安全事故负责,视情节处罚主任200-1000元。

5.4.6 生产办派工与车间/部门意见分歧时,车间/部门应执行生产办的统一安排,以维护生产工作安排的集中性。对不合理安排,车间/部门应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严禁下级顶撞上级,具体参照本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第4条》执行;经上级领导研究确认属生产办安排失误的,处罚主任100元。

5.5 铆焊车间管理制度:

5.5.1 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生产,不得随意更改图纸,违者罚款50元。

5.5.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者罚款50元。

5.5.3 生产每种产品要严格按照其生产流程和工序执行,产品需转交其它车间、部门时要做好交接记录,违者一次罚款50元。

5.5.4 下完的附件需要机加工生产时,要由本车间人员送到机加工,接到机加工生产完成通知后再取回,不按规定执行处罚班组负责人50元。

5.5.5 每天下班前要收好设备,做好防雨措施,打扫好区域卫生,将所有门锁好,以免设备、材料丢失。未按规定执行,视情节轻重处罚车间主任50-200元。

5.5.6 应合理使用材料、尽量减少材料的浪费。由于个人失误造成材料浪费的,按材料成本赔偿,并罚款50元。

5.5.7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要放到指定位置,否则处罚车间主任50元。

5.5.8 生产场地上要保证氧气、乙炔瓶之间的间距在规定的安全距离(5m)以外;压力表定期检验;风带头必须压紧,严禁使用已风化、漏气的风带;在夏季施工使用二保焊机时做好防水、防晒保护措施;上班前对电动工具进行检查。违反一项处罚当事人50元。

5.5.9 喷漆、喷砂人员施工期间,必须穿戴劳保用品(特别是防毒面具、喷砂罩),以确保人员安全和健康,未按规定佩戴一次罚款50元。

5.5.10 工人在使用切割机、磨光机等易产生火花的设备前,应佩戴好眼睛或其它防护用具,并仔细检查周围有无易燃物品,未按规定执行处罚操作人员50元,出现严重后果的自负。

5.5.11 电焊机接地线不得随意拆除,发现一次处罚该班班长50元,车间主任100元。

5.5.12 在夏季高温天气,安全负责人和车间主任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高温应急预案),避免工作人员中暑,否则处罚安全负责人和车间主任各100元。

5.5.13 车间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种的隐患。检修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专人监护下进行,违者处罚当事人100元、车间主任200元。

5.5.14 行车及电动葫芦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吊;不符合安全规则不吊;工件上站人不吊;歪拉斜挂不吊;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违反一条处罚操作人员100元。

5.5.15 各班组在使用现场的临时设备插座前,应对插座、电线进行检查,有破损情况的及时通知车间主任要求更换,未按规定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班班长承担并罚款100元;检查并上报后仍未更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车间主任承担并罚款300元。

5.5.16 夜间加班时,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照明正常,否则不准工作,违反规定处罚直接安全负责人和车间主任各100元。

5.6 电器车间管理制度

5.6.1 认真按照图纸进行接线,不得随意更改,违者罚款50元。

5.6.2 需要本车间组装或接线的产品,由本车间人员到指定位置领取材料或半成品,由于本车间原因未及时对产品进行组装,处罚车间主任50元。

5.6.3 所有电器配套产品要由车间专人检验、试验,再由质检办进行检验。未经检验不得出厂,否则后果自负并处罚车间检验人员50元。

5.6.4 大批量生产组装产品时,车间每人要有编号,将自己组装的产品注明编号,方便检验出现问题时责任到人,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按规定标明编号的,查出一次罚款50元。

5.6.5 必须保证厂内电气设备绝缘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对于老化的线路和陈旧的设备应及时上报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更换,否则处罚车间主任100元;上报后安全负责人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负责人承担并罚款300元。

5.6.6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

5.6.7 维修电路或电器设备时必须断开电源,禁止带电操作,同时至少要有一人陪同。违者处罚维修人员和车间主任各100元,出现严重后果的自负。

5.6.8 每月对厂内电路整体检查一次,对厂内电路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可停电维修。若配电箱及电路安全措施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车间负责,处罚该车间主任50元;对检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电器车间主任承担并罚款100元。

5.6.9 为保证厂内电路、通信线路的畅通,损坏的电动设备能够及时得到修复,电器车间接到派工单后应立即进行维修,由于维修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视情节轻重处罚车间主任50-300元。

5.6.10 厂内电路检修时,按拉闸操作流程进行,必须挂警示牌,违反规定一次罚检修人员50元。

5.6.11 厂内所有配电箱控制回路标识应明确,避免误操作,并贴有电危险标识。未按规定执行发现一次处罚安全负责人50元;安全负责人要求加贴标识后,车间人员没有及时执行的,处罚车间主任100元。

5.7 机加工车间管理制度:

5.7.1 严格按照下发的图纸进行加工生产,违者罚款50元。

5.7.2 每天下班前认真清理设备,将铁屑放到指定位置,违者罚款50元。

5.7.3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加工件不能使用的,按材料成本赔偿,并罚操作人员50元。

5.7.4 由于设备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参照本手册《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5.7.5 未经厂领导同意不得让厂外人员使用机加工设备或加工配件。违者视情节轻重罚车间主任100-500元。

5.7.6 机加工的设备操作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操作时不能戴手套,按要求佩戴防护眼镜,长发的女工要扎好长发后再带工帽。违者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负。

5.8 网布车间管理制度

5.8.1 由于网布产品特殊性,要求操作人员仔细认真,由于个人原因生产出不合格产品要按成本赔偿,并罚款50元。

5.8.2 网布车间内应保持通风状况良好,操作人员在接触化学品时要戴好胶皮手套和口罩,以免伤害身体。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并处罚车间主任50元。

5.8.3 定期检查恒温控制箱和压力机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直接安全负责人。发现问题不上报,处罚车间主任100元,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车间主任承担;上报后安全负责人没有及时处理,处罚安全负责人300元,造成的严重后果由安全负责人承担。

5.8.4 操作人员打磨筛网时应佩戴眼镜和口罩,违者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负。

5.9 库房管理制度

5.9.1 库房存放油漆、乙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重要场所,消防设施应配备齐全,严禁烟火和无关人员入内,违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负。

5.9.2 库房要做到人到开门、人走锁门,库房钥匙要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发现一次处罚仓库管理员50元。

5.10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5.10.1 驾驶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规范执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和安全部位的检查,要严格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违者罚款50元。

5.10.2 使用车辆的部门或车间必须提前写好路单,没有路单就出车的处罚出车司机50元。

5.10.3 建立到点未归队汇报制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应及时汇报。违反规定一次罚司机50元。

5.10.4 严格执行车辆归队制度,严格遵守'三交、一封、一定'制度。不按规定执行处罚司机班长50元。

5.10.5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不开赌气车,不违章开车,严禁开公车办私事。违反以上每条罚款50元,后果自负。

5.10.6 严禁酒后或醉酒驾驶车辆,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0元,责任自负;因酒后或醉酒驾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自负,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5.10.7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定期检查并及时保养车辆。开车时不得打、接电话(可由副驾驶接听),不得超速、超员、超载,不得开'带病车',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等。违反一项处罚驾驶员50元,出现严重后果的自负。

5.10.8 雇用外部车辆时要将驾驶员的驾照、行驶证复印件存档,签订雇用合同,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车辆联系人50-200元。

5.10.9 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禁止出车,违反一次处罚司机班长100元。

5.10.10 下班后如因工需要出门或上班期间出车未归,应向主管领导和厂长汇报,违反一次处罚司机班长100元。

5.10.11 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罚款200-1000元。

5.10.12 外部市场车辆除遵守以上相关规定外,不得私自外出,非因公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5.11 省内施工管理制度

5.11.1 外出施工时要有专人带队,带队人员应负责外出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材料管理,做好与甲方联系沟通,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上报。

5.11.2 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当天回厂时,带队人员应及时汇报并联系解决住宿和吃饭问题,回厂后将过路费和住宿、吃饭等费用的票据按照企业规定的标准报销,发现多报、瞒报罚款100元。

5.11.3 在现场施工时要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反甲方要求,造成的后果由自己承担,并处罚带队人员50元。

5.11.4 施工结束后要将《安装/维修签收单》上交车间主任,不按规定执行处罚带队人员50元。

5.11.5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我厂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由专人负责并要求外单位人员穿戴劳保用品,违者处罚主管部门领导50元。

5.11.6 到井队或外单位施工要由专人带队并保障所有人员的工作安全,出现安全事故由带队人员负责。

5.11.7 外出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非因公出现事故的,后果自负并处罚带队人员100元以惩戒其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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