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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代满族妇女史研究的若干思考

  二、清代满族妇女史与八旗制度紧密相关

  许多研究者将清代旗人妇女生活与婚姻视为一种“习俗”,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八旗制度对旗人的控制,事无巨细地渗入到旗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旗人的婚姻上也有明显的表现,上至天潢贵胄,下至世代服役的家奴,婚丧嫁娶都被笼罩在八旗制度这一张大网之下,并由此形成了清代旗人特有的婚姻乃至生活方式,甚至也影响到了旗人对于妇女的各种观念。这种独特的方式和观念,又反过来为满洲这一族群刻上了深深的烙印,成为满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特征之一。所以,对社会、生活乃至风俗的研究,都是离不开特定时代的特定制度的。

  努尔哈赤创建八旗,“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成为这一制度最基本的职能和特征。属人不仅指能够出征作战的男丁,也包括旗下的妇女,尤其是未婚妇女。天聪九年(1635)诏令:“凡章京及章京兄弟、诸贝勒下人、专达、巴雅喇、芬得拨什库等之女子、寡妇,须赴部报明,部中人转问各该管诸贝勒,方可准嫁,若不报部而私嫁者罪之。至于小民女子、寡妇,须问各该管牛录章京,方可准嫁……其专管牛录与在内牛录皆同此例。”[6]

  近代旗人震钧的记载更为具体与准确:

  八旗人家子女,例须报明本旗佐领,书之于册,及长而婚嫁亦如之。又必须男女两家佐领,互出印结,谓之图片。凡三年一比丁,又使各列其家人名氏,而书之于册,谓之册档。及殁而削其名氏于册,故旗人户口无能增减,姓名无能改移,凡以为整军经武地耳。[7]

  这段记载明白无误地指出了旗人婚姻与八旗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从此,皇室亲王家的女子,婚嫁权属于皇上、皇太后;八旗官员家的女子,婚嫁权属于该管贝勒;旗下平民女子,婚嫁权属于牛录章京也就是后来所称的佐领。这便成为一套固定的、完整的制度。八旗内上至皇子皇孙,下至兵丁奴仆,其择偶权便分别操纵于国家,具体地说即皇帝和所属官员手中,父母及其当事者本人,失去了嫁女娶媳的权利,这正是入关之后建立的、有清一代奉行不替的选秀女制度之滥觞。

  (一)秀女与宫女的阅选

  1.选秀女的内容、程序和范围

  秀女,满语为Sargan jui,有关清代选秀女之制,不见于康熙、雍正两朝会典,但乾隆朝《会典则例》明载创始于顺治朝。

  顺治年间定,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另户军士、闲散壮丁秀女,每三年一次,由户部行文八旗二十四都统、直隶各省八旗驻防及外任旗员,将应阅女子年岁,由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及族长,逐一具结呈报都统、汇咨户部。户部奏准日期,行文到旗,各具清册,委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及本人父母或亲伯叔父母兄弟之妻,送至神武门,依次序列,候户部交内监引阅。有记名者,再行选阅,不记名者,听本家自行聘嫁。如有事故不及与选者,下次补行送阅。未经阅看之女子及记名女子私相聘嫁者,自都统、参领、佐领及本人父母族长,皆分别议处。有残疾不堪入选者,由族长、领催、骁骑校、佐领具结呈报都统,声明缘由,咨户部奏闻。

  选秀女的目的,在上谕中说得很明白:“所有挑选旗人女子,原为王阿哥等拣选福晋。”这种将全民族的未婚女子都控制在自己手中,先经皇族挑选之后,余下的才能自行婚嫁的做法,在清入关后成为定制,一直奉行了二百多年。八旗所有官员兵丁乃至闲散之女,须一律参加阅选,如未经阅选便私行聘嫁,该管各官从都统到本人父母族长都要治罪。

  清廷虽然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但并没有将对妇女的控制推及汉人,选秀女的范围始终控制于八旗之内。选秀女之制一直相沿至清末,期间也有些修改,有些属于补漏洞范围,如最初规定每三年阅选一次,每每使因故未能入选的女子耽搁好几年,乾隆五年规定凡18-20岁的女子,因故迟误不及阅看的,或补阅看,或即令出嫁,等等。

  在选秀女之制中修改最多的,是阅选秀女范围的逐渐缩小。这一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将后族近支拔除在阅选之外,一是随八旗人口的迅速增长,国家对于旗人婚姻的控制,有日益松动的趋势。光绪十一年选秀女所定范围:

  京旗文职六品以上,武职五品以上,外任官员文职同知以上,武职游击以上之女,年届13-19岁,并未特别分辨满洲蒙古与汉军。[8]

  被选中的秀女,一部分充实后宫,她们除少数外,一般都先封答应,然后逐步晋封常在、贵人以致嫔、妃,如果皇帝即位时年龄幼小,还未成婚,皇后也从秀女中挑选,但在事前已有大致范围,且有皇太后参与意见。被选中的皇后,须进行隆重的大婚礼,才能接进宫中。另一部分配给皇子皇孙。

  2.内务府三旗女子的阅选

  内务府是清代专管皇室事务的机构,与外廷并行而互不相干。内务府所属包衣旗人是皇帝的家奴世仆。内务府旗人为皇室家人,在选宫女之制上有最突出的表现,也构成他们与外八旗秀女的最大区别。内务府三旗女子与外八旗女子一样必须经过阅选,撂牌子之后方可嫁人,但外八旗女子被选后,只用来为皇子指婚,内务府旗人之女则主要是作为宫女,充当内廷役使。内务府选宫女为一年一次,与外八旗的阅选秀女互不相干。

  内务府旗人之女除了散布于外省的官庄之外,不分贵贱,一律必须阅看之后才许嫁人,只是对高品级官员之女的入宫充当使女有一定限制。

  (二)八旗制度对旗人婚嫁的管理

  清廷通过八旗制度对旗人婚嫁进行严格控制,一方面是为宗室贵族指婚以进行政治联姻,另一方面,就是保障旗人生活和人口繁衍。在通过战争和征讨获取大量人口并将其吸收进本民族成员时,清廷也十分注重保护和发展自己的原有人口。从1621年进入辽沈,1644年入关,满族始终处于汉族的汪洋大海之中,人口数量处于绝对的劣势,清朝必须将维护和扩充本民族人口,作为一件关系到生死存亡的大事,而予以特别的重视。

  历代中央王朝的统治者,都将男女的及时婚嫁作为安定民心,维持社会稳定的大事。由“官配”方式来保证所属人民的及时婚嫁,几乎是各少数民族政权的传统。史载,努尔哈赤曾拨库财为属下兵丁买娶妻室。康熙时旗下兵丁贫无妻室者,官给资婚娶,等等。而乾隆朝派遣各族官兵到伊犁驻防,国家出面为无妻官兵操办婚姻,更是典型的一例。

  清廷设伊犁将军之后的第二年,伊犁将军明瑞上奏,说从哈萨克投到伊犁的600名厄鲁特壮丁并无妻室,而且西迁到伊犁的察哈尔、厄鲁特人中妇女甚少。乾隆采取的措施,一是购买,“令明白晓谕察哈尔八旗官兵,现欲买寡妇、女子,出价高于平常之价,且所有买获妇女均由官办解送,并不劳累尔等”。这里所说的,主要是蒙古的包衣女人,身价银为包衣女孩每人十两,寡妇每人八两。一是招募旗下自愿前去的女子。无论是买取的,还是自愿前往的,每人发给整装银十两置办衣帽,每20人编为一队,每队派官员2名,跟役2名,令其于沿途妥善解送。买取、自愿的妇女共有420名,半年艰苦行程之后,仅余378人。

  这种做法,带有浓厚的满族传统习俗印记,入关百有余年之后,对于与自己社会习俗相似的北方诸族,清廷仍用这种方式为其解决婚姻问题。

  总之,八旗旗人终清之世都与清朝政权存在着或强或弱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旗人“至优至渥”的优养,另一个是对旗人婚姻的限制,这种限制在妇女身上的表现,就是“官配”婚姻。指婚也可说是官配婚姻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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