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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没有胜者的马拉松诉讼

一场没有胜者的马拉松诉讼

河北日报

 

一起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历经县、市、省三级法院审理7年,判决、裁定书先后有21份,胜诉后却因合同到期而无法再执行......

199112月,磁县光禄镇杏园营村村民叶长进与杏园营村委会签订了75.3亩果园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到20061231合同期满。但实际的承包人为叶长进、付启章和李立强三人。其中,李立强耕种约11亩。

其实,从这份合同一开始执行,就已埋下了诉讼的根源。合同中有不准买卖、出租、转让等字眼,但实际上叶长进已经将果园中的一部分转包了。此时,村委会并未追究。这种混沌状态一直持续了8年。

8年后的19991226,村委会与各承包人签订补充合同,实际承包人可以和村委会分别签订。如果真是分别签了,也就能防止以后出现纠纷。但村委会没有抓住这次纠错机会,补充合同只把叶长进和付启章分开了,李立强的11亩果园仍然包括在了付启章的46亩承包合同中。此事未通知李立强,付启章也未与李立强约定。当李立强追问为何不通知他时,村干部竟然说原先合同是一个人签的,补充合同一个人签就行

李立强为维护自己的实际承包权,从此就踏上了漫漫诉讼路。7年时间,李立强无数次往返于县法院与邯郸市中院,磨破了嘴皮跑细了腿,曾因到处上访被拘留6次。李立强说:我现在连哭的心情都没有了。

上坟烧纸引来第一场诉讼

2001年的农历312,李立强在自己经营的果园里上坟烧纸,不慎引燃了果园,几十棵果树被毁。付启章不干了———我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充合同,这果园成了我的了,你李立强烧了我的果树就得赔。于是,付启章的妻子李美荣起诉到磁县法院。李立强觉得冤枉———这明明是我的承包地,烧毁的是我的果树,凭什么赔你?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立强赔偿果树损失5400元。不服气的李立强上诉到邯郸市中级法院。中院则判决发回重审。后来不知为何,原告李美荣申请撤诉,期间,付启章刨毁了纠纷果园里的果树,被磁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到200271,法院因此裁定中止诉讼。这事就这样不了了之。

这场诉讼只是一个引子。此后的事才是大家始料不及的。

为补充合同对簿公堂

自己辛勤培育了9年的果树成了别人的,还被告了一状,李立强咽不下这口气。2002年他一纸诉状将杏园营村委会告上法庭,付启章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法庭审理的结果,李立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李再次上诉。这次法庭支持了李立强的诉请。邯郸市中院确认原先的75.3亩地为三人实际承包,付启章与村委会1999年签订的补充合同包括了李立强的11亩地,付启章签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于是撤销了县法院的判决,判决杏园营村委会与付启章1999年签订的补充合同无效。

杏园营村委会与付启章又不干了,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中院再审。邯郸中院再审后仍然维持了原来的判决。

此时已经到了200691日,为了补充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三方打了四次官司,一打就是四年!

再诉讼追偿毁树损失

村委会与付启章签订补充合同后,付启章以更新果树为名,将李立强种植的680棵果树刨掉重新栽种了桃树。此举被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磁县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在检察院起诉追究付启章刑事责任的同时,李立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磁县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2个月后,又判决付启章30日内赔偿李立强680棵果树投资、产量损失共计5.65万余元。

对此,二人均上诉,但都被驳回。

记者算了一下,李立强种植的果树已有9年树龄,平均每棵果树的产量损失只有34元。

法院执行判决也是一波三折。从200498日到2005422日的几个月时间内,磁县法院先后发了三份法律文书,才算执行完毕。判决书认定了5.65万元,实际执行了4.5万元。余下1.15万元,县法院裁定书说是李立强不再要求执行。但李立强跟记者说,自己没有同意不要,不知道法院为什么这么说。

三次起诉追讨土地使用权

官司打到现在,11亩承包田还是没有回到李立强手中。因此,李立强重新起诉村委会和付启章,要求返还11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增加赔付。200567日,县法院判决:二被告于两个月内返还承包田归李使用,同时驳回其增加赔付的要求。

李立强和村委会均不服上诉,5个月后均被驳回。

此时,距第一次打官司已经过去5年多时间。5年时间,11亩地的承包权旁落对李立强来说也是损失。当时,法庭明确告诉他,你要求增加赔付,得有法定部门的鉴定证明,但李立强没做鉴定。法院审案重证据,更重证据的法律效力。没有证据,再有理也未必能帮你维权。

20061121,磁县法院通知李立强,恢复执行11亩地的使用权。从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到实际执行,过去了将近7年时间。这期间,杏园营村已划归马头生态工业城隶属于邯郸市管辖,付启章已在地里栽了500棵桃树,还在地里盖了10间房子。这些变化,都让法院在执行时犯了难:桃树如何处理?要拆房,还得请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想排除这些执行难的因素,说不定还要再打几场官司。

转眼间2006年年底到了,李立强去法院催问执行情况,答复说,合同到期,已经无法执行了。

官司打了7年,结果却是如此!

这场诉讼,有深刻的教训值得总结。先说李立强。他光是耗费的金钱就上万元,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因多次上访被拘留6次,有一次是刑事拘留,其中三次拘留无任何手续,后来得到了440多元赔偿。再说村委会和付启章。他们也都为此付出了大量的诉讼成本,后者还为此坐牢一年。还有司法资源的浪费,诉讼成本如此之大,令人深思。

大量事实说明,当出现纠纷时,如果当事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解决,最终可能皆大欢喜;如自行协商不成,可以找当地党委、政府。解决矛盾,并非只有诉讼这一条华山路。法院的确是说理的地方,但是如果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最好不要打官司。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诉讼是要讲程序的,按程序走下去需要时日。同时,由一件事引发的其他关联事,多数情况都要分开审理,这样就会使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讼争中。本案就是一个典型。                              本报记者 盖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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