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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征税问题(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征税问题(三)  内容   姓名:沈云林 提问时间:2009年12月18日 序号:87842主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征税问题(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以下问题(序号87636)曾向国际税处咨询,国际税处告诉我,要向所得税处咨询,因而转到贵处来了。麻烦贵处给予指教。谢谢! 一、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外币资本,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 这部份“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增“实收资本”时,不知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明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近年来,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实收资本”科目中的外币,如按现时汇率折算,也是存在“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的(这部份“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准则》没有规定要进行调整)。 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进行清算时,“实收资本”科目中的“外币资本折算收益”,不知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出现“外币资本折算损失”,是否可列入“清算损益”? 以上咨询,请予指教。谢谢! 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 沈云林 2009.12.11.(2009.12.18.) 国际处信箱回复:你好,请咨询所得税信箱。 2009年12月11日 所得税信箱回复:你好,请参阅实施条例第39条. 2009年12月18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谢谢你们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不论是己作为资本公积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还是在实收资本中未作调整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都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贵处答复我们“请参阅实施条例第39条”,意思是:这些“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应该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不应该列入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上述《实施条例》中还有“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的字句。那么,资本公积中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转增资本,企业终止时,实收资本中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应否清算,是否都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如果可以这样理解,这些“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不是也不应该列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我业务水平有限,政策学习又不够。希望能对所提问题给予明确答复。谢谢!谢谢!2009.01.05  回复  
1.处理意见:你好,基于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原理,实收资本由于汇率差造成的差额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企业股东分配时需要考虑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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