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分类: 建筑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VRD保温隔热装饰复合板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检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氟碳树脂涂料或聚胺酯涂料或丙烯酸酯涂料作为装饰面涂饰层,以铝合金板、无机板或轻质发泡陶瓷板、PVC塑料板,与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或硬质酚醛泡沫板或硬质聚胺酯泡沫板,经加压粘接复合而成的VRD保温隔热复合装饰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
GB/T1764-1979(1989)漆膜厚度测定法
GB/T1766-1955
GB6566-2001
GB6739-1996
GB 9153-1988
GB9265-1988
GB/T9266-1998
GB/T9286-1998
GB/T9754-1988
GB/T9755-2001
GB/T9756-2001
GB/T9757-2001
GB 10294-1988
GB 10800-1989
GB/T10801.1-2002
GB/T 11942-1989
GB/T16259-1996
GB18583-2001
JC/T564-2000
JC/689-1998
YS/T 429.1-2000
YS/T431-2000
HG/T3792-3793-2005
JG/T 172-2005
3 分类和标记
3.1分类
3.1.1按产品的结构分为:
a、XPS板双面复合无机板,装饰面喷涂氟碳或聚氨酯或丙烯酸涂层(201A)。
b、XPS板单面复合无机板,装饰面涂氟碳或聚氨酯或丙烯酸涂层。
c、XPS板复合无机板,中间加增强层,装饰面涂氟碳或聚氨酯或丙烯酸涂层(201C)。
d、XPS板与铝板、无机板双面复合,装饰面涂氟碳涂层(301A)。
e、XPS板双面复合铝板、四周包边成形,底面复合无机板,装饰面涂氟碳涂层(301B),见图5。
f、XPS板复合铝合金板,中间用铝板增强装饰面涂氟碳涂层,(301C)。
g、XPS板与铝板,无机板双面复合,中间用铝板增强,装饰面涂氟碳涂层(301F)。
其它复合结构,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3.1.2按产品用途分为外墙板(W)和内墙板(N)。
3.1.3按表面涂层材料分为氟碳树脂涂层(FC)、溶剂性聚氨脂涂层(PU)、溶剂性丙烯酸涂层(RR)、乳胶漆涂层(SR)。
3.2标记
示例:VRD /W-301A-FC-2440×1220×24。表示为:四川威尔达化工有限公司或上海威阿迪保温复合板有限公司生产,外墙使用,XPS板与铝合金板、无机板双面复合,铝合金板表面涂氟碳涂层,长度为2400mm,宽度为1220mm,厚度为24mm的保温隔热装饰复合板。
4、要求
4.1原材料
4.1.1表面涂层:氟碳树脂涂料、聚氨脂涂料,丙烯酸涂料应符合GB/T9757-2001的规定;乳胶漆应符合GB/T 9755——2001或GB/T9756-2001的规定。
4.1.2 金属面层:铝板应符合YS/T 429.1—2000的规定,铝箔应符合YS/T431-2000的规定。
4.1.3无机板:硅钙板应符合JC/T564-2000的规定。
4.1.4发泡板:挤塑聚苯板应符合GB/T10801.2的规定,聚氨酯泡沫板应符合GB10800—89的规定,酚醛泡沫板应符合供应商的质量标准。
4.1.5塑料板:聚氯乙烯硬质板应符合供应商的质量标准。
4.1.6粘结剂:聚氨酯结构胶应符合GB18583-2001的规定。
4.2外观质量
外观应整洁。涂层不得有漏涂或穿透涂层厚度的损伤。复合板装饰面不得有明显压痕等缺陷。
外观质量见表。
表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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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规格尺寸及允差
规格尺寸及允差见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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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2 | |
| | |
| | |
| | ±2 |
| ≤3 | ≤3 |
注:复合板的厚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
4.4化学物理性能
4.4.1复合板表面涂层化学物理性能
复合板表面涂层化学物理性能见表3。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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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B) | |||
| | | ||
涂层厚度μm ≥ | | 16 | ||
| | -- | ||
| | 1 | ||
| | | ||
耐 化 学 稳 定 性 | | | | |
| | | 24小时无异常 | |
| | | 24小时无异常 | |
| | | 48小时无异常 | |
| | | | |
耐 人 工 气 候 老 化 | | | | |
| | | | |
| | | |
4.4.2
装饰复合板化学物理性能见表4
表4
剥离性能,%
| | |||||||
| | | | 301 | | | ||
| | 10 | | | | | | |
导热系数 W/(m·k) | | | | 0.03 | | 0.03 | | 0.03 |
| | | | | | | | |
| | | | 0.03 | | 0.03 | | |
| | |||||||
| | | | | | | | 90 |
| | | | | | 85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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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有害物质量限量
产品用于内墙时,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6566—2001和GB18583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原材料
提供供货方的质量证明或产品合格证。
5.2外观
外观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光条件下进行(照度约为300IX)。将板侧立,板与水平面夹角约为70°~90°,距板心3m处目测。对目测到的各种缺陷,使用精度为1mm的直尺测量其最大尺寸,该最大尺寸不得超过表1中缺陷规定的上限。检查需两人进行,抽取和铺放试样者不参与检验。
5.3规格尺寸
按JC689-1988第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5.4化学物理性能
5.4.1装饰复合板表面涂层化学物理性能
5.4.1.1试验条件
5.4.1.2试样制备
按表5所示的规格、数量从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合格的产品中抽出一张整板切取试样。
5.4.1.3涂层厚度
按GB/T1764-1979(1989)规定进行。
5.4.1.4 铅笔硬度
按GB/T6739的规定进行,以三块试样中的最小硬度值为试验结果。
5.4.1.5附着力
按GB/T9286的规定进行。以三块试样中的最低附着力为试验结果。
5.4.1.6光泽度
按GB/T9754—1988的规定进行。以三块试样中的最低值为试验结果。
5.4.1.7耐化学稳定性
5.4.1.7.1耐酸性、耐碱性、耐水性
外墙板氟碳涂层的耐酸性,耐碱性,耐水性,2%的氢氧化钠、蒸馏水。内墙板的化学试剂为0.12%的饱和氢氧化钙溶液、蒸馏水。外墙板及内墙板的试验方法按GB/T9265—1988测试。将待测的试样封边后放入相应的化学试剂中浸泡至规定时间。如3块板中有两块未出现起泡、掉粉、明显变色等涂膜病态现象,可评定为无异常。若出现以上涂膜病态现象,则按GB/T 1766进行描述。
5.4.1.7.2 耐洗刷性
按GB/T9757-2001附录A的规定进行。以三块试样中性能最差者为试验结果。
5.4.1.7.3耐沾污性
按GB/T9757-2001附录A的规定进行。以三块试样的平均值为试验结果。
5.4.1.7.4耐人工气候老化
按GB/T16259的规定进行。老化时间为外墙板400小时、内墙板200小时。黑板温度为55℃±3℃,相对湿度为65%±5%。按GB/T11942测量老化前后涂层之色差,分别取三块试样色差及失光率之平均值为试验结果;涂层其他老化性能的等级以三块试样中最差者为试验结果。
表5 试样的尺寸和数量
| | 试样数量(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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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度 | | |
耐粘污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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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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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装饰复合板化学物理性能
5.4.2.1面密度
按JC689-1998第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5.4.2.2粘结性能
5.4.2.2.1复合板粘结强度应大于0.12MPa
5.4.2.2.2试件取复合板三块,每块试件规格为:长×宽:200㎜×200㎜,厚度>25㎜,按JC689-1998第六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5.4.2.3剥离性能
5.4.2.3.1常态剥离性能
试件取复合板三块,分别割成长度400mm、宽度200mm的试件三块,按JC 689-1998第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5.4.2.3.2热处理后剥离性能
将样品在50℃热水中浸泡24h后取出,擦干水份,按JC689-1998第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剥离实验时,粘结在面材上或夹心增强层上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粒子应均匀分布,每个剥离面的粘结面积应不小于85%
5.4.2.4保温层导热系数
试件取复合板三块,分别割成长度300mm、宽度300mm的试件三块,除去复合板装饰面板,增强层及底板,在50℃±2℃烘干至恒重。按GB10294-1988规定的方法进行。
5.5有害物质限量
按GB6566-2001规定方法进行。
6检验规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须经公司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出厂检验项目
规格尺寸、外观、涂层性能(光泽度、附着力)、面密度。
6.1.3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300张为一批,不足300张仍按一批计。从每批中随机抽取3张进行检验。
6.1.4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允许自同批产品中两倍量抽样进行复检。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2
6.2.1产品正常生产时,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工艺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不6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抽样
从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进行检验。
6.3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自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两倍量抽样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7.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c)商标;
d)生产日期;
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f)规格及数量;
g)“向上”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2000规定)。
7.2标签
合格证上有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颜色;
b)产品规格;
c)公司名称;
d)生产批量;
e)检验合格印章;
f)检验日期;
g)检验员代号;
7.3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中应有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简介;
c)使用安装方法;
d)注意事项。
8、包装、运输、贮存
8.1包装
产品装饰面应覆盖保护膜。
8.2运输
搬运和装卸产品时,应将板材长度方向作为受力边,不得相互撞击、不得抛掷。运输工具底面必须平整并设法使产品固定好,在运输过程中减少震动,防止碰撞和雨淋,避免与油类物资混运,严禁烟火。
8.3贮存
产品应按不同规格、类别分堆放,重叠高度不超过1.8m;堆放场地必须平坦、坚实、露天堆放时应有遮盖措施。采用方木支垫时应保证产品不致变形。贮存时,应远离热源,不得与油类、化学品等腐蚀物资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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