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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哪些救助职责和义务? (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 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救助站负有以下与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职责和义务:

(一)、甄别 求助人员 是否属于救助对象。

1 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 ,包括 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并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随身物品的情况

2 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 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进一步查明、 核实受助人员 基本 情况 ,并着手 制作受助人员档案 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妥善保管。 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终止救助。

(三)、履行基本救助义务。

1、基本生活保障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2、基本健康保障义务。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义务。

1) 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 。要确保 站内的受助人员 不能受到来自站外人员、站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助人员的人身侵犯;要安排 受助人员按性别分室住宿 女性受助人员 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受助人 员中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未 经救助站同意 不得 离开救助站 。其他 受助人员 离开 救助站 应事先告知,不辞而别 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应当终止救助。 

2) 保障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 。要为 受助人员保管 随身携带的物品 生活必需品除外 ,待 离站时归还。

4 、为受助人员回家提供便利。

1) 帮助 受助人员 与其亲 或者所在单位和 有关组织 取得联系。这里的亲属是指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是指 受助人员 工作单位, 有关组织 是指其 住所地 或者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民政部门。

2)、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 受助人员 应劝导其 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 ;对 已经 给予 救助或者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终止救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特别 受助人员 ,包括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 人员 和未成年人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受助人 员,救助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特殊对待。  

3 )、 受助人员 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 应当 为其 提供乘车凭证。 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一般 受助人员 ,救助站应同时 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对于特别 受助人员 救助站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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