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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聚力解决物业管理痛点难点问题

业委会履职不畅、物业服务质量不高、物业费收缴难……长期以来,物业管理难一直是城市基层治理的“老大难”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为了有效破解物业管理痛点难点问题,我省制定了《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

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条例》明确由街道、乡镇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乡镇做好相关工作,并将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赋予街道、乡镇,有效解决基层对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看得见、管不着”的难题。

推动业委会成立和规范运行

目前我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比例不足30%,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成立比例更低。

如何解决业委会缺位的问题?

《条例》对未成立业委会的以及暂不具备成立业委会条件的,设置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承担业委会的职责,依法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

另外,已经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中,业委会不作为、难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怎么办?

对此,《条例》作了重点规定:

一是发挥党员业主作用,规定业委会成员中党员应当占多数;

二是解决业委会换届难、新旧业委会交接难问题,规定业委会逾期不换届由居(村)委会组织换届,拒不交接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三是规范业委会运行,明确业委会任期届满后作出的决定无效、业委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四是加强街道、乡镇对业委会履职的监督,街道、乡镇有权责令业委会成员暂停履职,有权撤销业委会的违法决定。

加强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何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物业保修责任、规范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等方面?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建设单位的公开义务和保修责任,并设置了相关的投诉渠道。

同时,也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共用部分用途、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必须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如何解决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价不符、服务不规范、侵害业主权益的问题?

《条例》要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体系,并定期组织街道、乡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

另外,《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限制业主出入小区、入户、断水断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破解物业费收缴难等困境

物业费收缴方面:

《条例》细化了物业费收缴程序,规定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业委会应当督促业主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仍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面:

《条例》规定业委会可以对经催告仍未交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提起诉讼;

业主在申请房屋转让、抵押时,应当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面: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降低了维修资金的表决比例,并规定仅涉及单元(栋)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可以由该单元(栋)的业主共同决定。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并滚存使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向业主公开并接受审计。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并滚存使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向业主公开并接受审计。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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