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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14种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华商报

 

原标题:14种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疑罪从挂”(指案子有疑点,不好判,就要挂起来,是一种错误观念和做法)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说。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故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应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赔偿?

7种决定不起诉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解释》将以下七种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二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七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7种侵犯财产权情形纳入《解释》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情形存在较大争议:第一是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第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决后,对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刑事赔偿程序中是否有权对相应涉财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解释》将七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保证了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如“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返还财产的”,即属第一种情形;又如“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或者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即属于第二种情形。

刑事赔偿典型案件

■“胡电杰案”

【案情摘要】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2011年7月19日监视居住期满后,胡电杰未再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被羁押3225天

【处理结果】赔偿胡电杰70.8597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黄兴案”

【案情摘要】自1996年6月2日被羁押至2015年5月29日获释,黄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

【处理结果】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338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0000元,共计1863384.52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黄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程锡华案”

【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制图/唐保虎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咋定?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等方式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解释》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进行了相应规定。“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谁承担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免赔需举证

《解释》明确了免责条款适用的举证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以公民存在故意虚伪供述、伪造其他有罪证据或自伤、自残等行为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谁作为赔偿机关?最后作出有罪处理的部门

《解释》明确: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如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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