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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10万买二手跑车发动机换过 打官司却输了

市民黄先生花110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跑车,后来发现发动机被换过,遂状告经销商欺诈,却因一条微信记录输了官司。

黄先生一直想买一辆二手GTR跑车,2016年3月15日,他与巴南区一家卖车经销商的工作人员贺某互通微信账号,共同找寻该跑车的合适车源,双方一直在微信中保持联系。

2016年5月7日,贺某给黄先生发微信,称有一个北京车源,之后双方多次在微信上协商,最终敲定交易。之后,黄先生与经销商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购车款110万元,黄先生分三次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经销商。

合同约定,经销商承诺该车辆车况为全车原版,仅车辆保险杠部位发生过擦剐。

合同特别约定:车辆质量以交车时的车辆现状为准,黄先生接车后就视为对车辆现状无异议,并不得以车辆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经销商退车或赔偿。合同还补充说明:黄先生验车以后若该车辆与经销商描述不符,经销商全额退款。

5月16日,黄先生提车并试车后,给贺某发了一条微信:“车况绝对巴适,毫无问题,绝对碉堡。”

2016年6月2日,黄先生在上户时被告知,该车辆系库存车。黄先生马上开车到代理商的4S店检查,被告知该车于2015年11月更换过发动机。

得知情况的黄先生感到很气愤,认为受到欺骗,于是将经销商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黄先生提车时是否清楚发动机换过

被告经销商声称,这辆跑车北京方面卖价是108万元,黄先生买成110万元,经销商只是赚取2万元中介费。双方只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查明,从贺某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来看,签订合同当天,贺某在北京将本案所涉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拍照及发动机号拓号图片发给黄先生查看。

黄先生在一审庭审中先称“当时很多工作人员和我说话,我就没有看”,后又称“我当时点开看了一下,没注意,上面载明发动机号变更,我的理解是过户登记的信息”。

法院认为,黄先生前后言辞陈述不一致,所作解释不符常理,于理不合。认定经销商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车辆详细信息的行为。

法院判经销商不构成消费欺诈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车源的信息双方都在寻求,且都与销售方有过信息交流,经销商仅为经营二手车买卖或汽车经纪业务的公司,并不具有汽车4S店的信息管理平台,经销商工作人员贺某将其所获知的所有车辆信息均以拍照方式告知黄先生,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未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客观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黄先生未举证证明经销商存在欺诈或故意隐瞒的事实,亦无法证明经销商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巴南区法院一审后判决,黄先生败诉。黄先生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市五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唐中明

(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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