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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政策有变动

根据上级精神,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市直有关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国家和省通知要求,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每人每年45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90元(其中:国家282元,省124.8元,地方财政83.2元)。从2019年开始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10元提高到26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750元。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新的缴费标准,组织做好2019年缴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务必于2018年年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

通知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取消门诊统筹起付线,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取消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起付线,实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普通居民从50%提高到90%,建档立卡人群从55%提高到95%。各县(市)做好测算,与定点医疗机构平等协商合理制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标准,并结合城乡居民就诊情况,建立年度门诊统筹资金动态调整机制。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从200元降到100元。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普通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从90%提高到92%,建档立卡人群从95%提高到97%;普通居民在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82%,建档立卡人群从85%提高到87%。

通知要求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30元提高到50元,所需基金从医保基金中划拨。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52%,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22万元;建档立卡人员报销比例从55%提高到57%,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通知要求做好医疗救助人员医保缴费工作。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足额缴费。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缴费由原渠道解决。低保对象按260元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金中资助60%,剩余40%由各级低保部门从低保金中统一扣缴并存入同级医保收入专户。

通知要求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各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实施建档立卡人员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建档立卡人员在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收住院押金,出院时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同时,选择一些专科医院对建档立卡人员开展“先看病、后付费”,切实减轻贫困人员费用负担。做好精准扶贫“四重保障线”衔接工作。要加快实现乡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开展“一站式”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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