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难解的难题:“高空抛物”案件,究竟如何处理?

据报道,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有不少委员针对“高空抛物”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比如,有人“建议国家赔偿或物业公司来赔偿”,“能否考虑把第一责任落到物业头上”。信春鹰委员建议,“如果实在找不到责任人,应该由管理者承担责任,或者由所有者承担责任。最后的救济渠道也可以考虑社会救助或者社会捐助来解决这类问题。”

对此,法海一粟的观点是:通过设立类似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方法解决“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

1、“高空抛物”侵权案涉及到公众的公共安全。在高楼林立的城市,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其受害的对象就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该类伤害事故涉及到公众的公共安全。

2、“高空抛物”侵权案一旦发生,其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作为受害人难以承受这样的伤害后果。一是经济上的,二是精神上。如果受害人因为找不到真正的侵权人而得不到任何赔偿,那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就会受到挑战。

3、“高空抛物”侵权案属于物的责任范围。因此,由物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无可厚非。但是,“高空抛物”只是与某一物的区分所有权人有关,而其他物的区分所有人无关。如果要求全部区分所有权人就此承担责任,那么,与目前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案的处理规则并无差别。

4、通过类似机动车强制保险方式的处理“高空抛物”侵权案,是一个可行的方案。首先投保人应当包括开发商。这是因为,开发商建造高楼的行为,同时也是制造危险源的行为。因此,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保险费用,并非没有道理。其次,是业主。业主投保与其说为他人的利益,倒不如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是因为,业主是潜在的受害人,同时又是潜在的加害人。其三,物业公司。制止“高空抛物”行为,本来就与物业公司有关。从某种意义来说,发生“高空抛物”行为,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总是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让物业公司承担部分保险费,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能够设立上述强制保险,那么,受害人在遭到伤害后,如果无法寻找了真正的侵权人的,则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予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要求真正的侵权人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重庆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适用问题会议综述
交通事故常见纠纷裁判要旨汇总(附30个案例索引)
【生活与法】交强险的法律总结(出没出事故,都来看一看)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诉讼地位
视点︱驾驶人肇事逃逸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交强险追偿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