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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新闻

别把教师打人说成“体罚”!


 


摘要“体罚”一直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中国教育立法别高高在上,不顾教育应有的惩戒成分,故意划一条很高的标准。标准太高只会把留校、罚抄写和老师恶意殴打、虐待学生两桩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混为一谈。正当的教育惩戒,会因为没有明确法律程序限制,沦为赤裸裸的暴力伤害。




班主任用扫把棍把孩子屁股打成大面积瘀紫

撰文/沈彬

起因:作业没做好 孩子被老师用扫把打伤

重庆胡先生的孩子今年上小学四年级,因当天作业完成的不好,被班主任用扫把棍将屁股打成大面积瘀紫,甚至打断了两根扫把棍,伤口让人触目惊心,裤子血淋淋沾在肉上。

目前,教育局已对“体罚学生”的老师李晓峰,处以三年之内不能调资晋级、不能评优评先的处分。但公安机关并没对打人者进行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相反,派出所、教育局在“调解无果”之后,正引导双方走司法程序。

千万别把教师打学生当成“体罚”

对打人者的处罚,是不是就到此为止了?如果受害学生不告的话,是不是就“民不告官不究”了?

因为中国的教育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以及刑法的衔接出现问题,往往把教师的惩戒权、体罚以及殴打、虐待,混为一谈。千万不要把教师打学生说成“体罚”!

在目前的司法渠道中各方法律责任:

老师李晓峰用扫把小学生的屁股打得黑紫一片,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往往依赖于法医验伤结果。如果构成法医学上的轻伤,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最多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人者施以最长15天的治安拘留。当事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但判决打人者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很低;提起民事诉讼的话,打人老师、学校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教育系统的行政责任来说,老师打人一般是按“体罚”处罚,处以不得评优乃至解聘的行政处分。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老师打学生,只要不是构成类似骨折这样的“法医学意义上的轻伤”,就不是犯罪,就按“体罚”来低调处理。像本案中老师李晓峰这样,殴打孩子能把两根扫把棍打断,这样丧心病狂的殴打行为,和老师态度粗鲁地推一把孩子、罚学生抄作业N遍,统一放到“体罚学生”的筐里,这难道没问题吗?

中国的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一刀切”忽视教育应有的惩戒功能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一刀切地“不许体罚”,甚至“不许变相体罚”,这种规定忽视了教育应有的惩戒功能。也因为法律脱离实际教育情况,“高高在上”,导致现实中个别老师的“惩戒”行为,不受法律的规制——老师恶意的虐待行为,可以轻飘飘地扣上“体罚”之名。

“体罚”一直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举例美国:可以体罚 但非任意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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