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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法律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正文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因流氓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判认定,该犯于1992年9月20日,伙同他人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路东城市场附近因琐事与刘某等人发生厮打,致刘某颅骨损伤死亡。该犯于2001年7月13、14日伙同他人在长春市第一看守所(原铁北看守所)101监室羁押期间,因同监室王某在监室吵闹,该犯指使韩某等其他在押人员对王某进行殴打,同年7月15日17时20分被害人王某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该犯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七监区参加包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3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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