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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
记者穆黎明通讯员成居易范红海

  【案情】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2008年3月15日,济源市五龙口镇东逯寨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由东逯寨村党支部书记付海生出面与河南东洋有限公司(沁北焦化公司前身)法定代表人杨炳辉签订租赁土地协议书,约定由河南东洋有限公司租用东逯寨村村东土地19.70亩。2008年三四月份,河南东洋有限公司在租赁土地上盖办公楼,后被国土部门通知停建。

  2008年5月19日,李广州任东逯寨村村委主任。同年8月6日,在付海生的主持下,东逯寨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李广州在会上介绍了将土地租赁给河南东洋有限公司建设焦化厂一事,村民代表会表决同意出租土地。2008年10月1日,在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李广州、付海生以及会计晁五中与杨炳辉在五龙口镇政府经济工作办公室再次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该村包括耕地30638.82平方米(约46亩)、园地111494平方米(约167亩)在内的166126.5平方米(约249亩)土地以每年每亩800元的价格租赁给沁北焦化公司。沁北焦化公司共支付给东逯寨村委占地款15万元,并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了该宗土地,在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硬化了路面、料场,修建了围墙、办公楼、宿舍楼等设施。

  【观点】村民委员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村民委员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单位犯罪的主体明确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即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此可见,法律对单位犯罪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及设立,法律也有明确的要求。因此,村民委员会目前在法律上并未规定为何种组织形式,又明显不同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明显不妥。故村民委员会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东逯寨村村民委员会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村民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以上均符合法人的法律特征,属于其他法人组织。而“单位”的外延远大于“法人”的外延,单位犯罪包含法人犯罪,那么作为其他法人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当然具备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和条件,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故村民委员会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评析】村民委员会具备单位的实质要件

  法官认同第二种观点。

  第一,一般认为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即村办、村集体所有、村下属的公司、企业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虽然刑法没有列举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刑法所规定的单位应从广义上理解,从理论上讲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应具备合法性和独立性两个法律属性。依法设立,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独立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有独立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首先,村民委员会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产生的,是合法的。其次,它能够根据群众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这两个属性上看,虽然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合法单位,已具备单位的实质要件。

  第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村民委员会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村民委员会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最高法院的批复,显然可以作为认定村民委员会是其他单位的依据。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上都可以说村民委员会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第三,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处于农村最基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紧密。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单位集体从事一些犯罪活动,实践中,对这些犯罪活动仅用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手段来制裁,往往难以有效地惩罚犯罪,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只有严惩经济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之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济源市五龙口镇东逯寨村村民委员会罚金2万元,判处李广州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杨炳辉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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