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性质认定与区分

来源:《清风苑》   作者:金丽丽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各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逐渐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由于黑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往往不是单起犯罪事实的定性,而是对组织性质的认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罪行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定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犯罪集团,亦或是一般的共同犯罪,将直接决定对组织成员尤其是首要分子和核心成员的定罪量刑。相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为所参加组织的性质而面临刑罚的巨大差异。

        2018年1月,两高两部颁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和主要特征予以明晰。但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务中,抓住三者的本质特征、深入思考相对可操作的区分标准,仍是司法工作者的重点课题。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的犯罪组织。

  我认为,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递进关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恶势力团伙的高级形式,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和前身。区分三种犯罪组织形态的关键是危害性特征和组织性特征。

  一、区分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是组织性特征

  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并无“犯罪团伙”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团伙”的解释是“纠集在一起从事不轨活动的小集团”。那么对于犯罪团伙的理解也不能脱离“团伙”的本意,而是基于“团伙”的概念发展而来,一般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多次实行犯罪而结合起来的、结构松散、成员不完全固定、有一定组织性但是组织化程度很低的犯罪结伙。它只是结伙,没有形成一定形式的组织,既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共同犯罪,又不同于犯罪集团。在法律上,犯罪团伙并非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之外的第三种共犯形式,它只能归属于一般共同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相对有组织性的那一部分,它的进一步组织化就是犯罪集团。

  根据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定义,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犯罪集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由3人以上组成,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二是组织比较严密,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指挥者;三是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组织者、领导者策划、指挥、监督和操纵集团的犯罪活动;四是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犯罪组织较为固定,多次或较长期地共同实施犯罪。

  相应的,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不在于他们实施的犯罪种类或是造成的危害后果,而在于是否形成了结构比较严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附件案例一中的王某某犯罪团伙共有四名成员且基本固定,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王某某是团伙成员的首要分子,指挥另外三名成员在一年时间内多次敲诈勒索并获利30万元,干扰破坏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对物流行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属于恶势力团伙。

  在组织结构特征方面,该团伙达到三人以上,王某某作为犯罪发起人是首要分子,另外三人固定结伙,又以固定模式作案,具有成员多数性、一定组织性和相当稳定性,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但任其坐大,不排除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将该团伙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利于“打早打小”。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某集团出现了网络化的新型特点,四人在空间上并不是一个地域,所有犯意联络和沟通均通过网络进行,但只要符合犯罪集团的本质特征,并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

  二、区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是危害性特征

  虽然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明显区别,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统称为“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组织”,并把它们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区别。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恶势力集团的从量变到质变的最终结果,恶势力犯罪组织是一般共同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程中较高阶段的组织形态,少数可能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危害性特征方面,二者所达到的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而恶势力犯罪组织不追求也无法实现这样的非法控制能力。

  因此,以“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为核心的“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根本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恶势力的最根本标准。换言之,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程中,如果某个犯罪集团符合了危害性特征,即使其他三个特征表现程度较弱,也应当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反之,即使具备了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但不具备危害性特征,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附件案例二中的李某某团伙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较大争议:李某某是整个组织的首领,其把兄弟是骨干成员,下面有一帮“小弟”,成员的地位不是按照年龄而是按照打架斗狠的能力排序,但没有明确的帮派规矩,有一定的组织特征但不典型;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局和强行入股他人的地下赌局而攫取经济利益,用于犯罪活动开支和核心成员的高消费,并没有剩余多少资产,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特征不甚相符;该组织实施了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典型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暴力性的基本行为特征;该组织在当地赌博人群中赫赫有名,强行入股该地区的几乎所有赌局,必须按比例向其上交收入并由其指定人员坐庄,但这种影响力仅限于地下赌博这一非法行业,“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表现较弱。

  我认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中“一定行业”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合法行业,也包括赌博、毒品、卖淫等非法行业。李某的集团通过一系列的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使该地区赌博行业内的人由于害怕组织成员采取殴打、伤害等报复手段,而被迫坐庄、被迫上交收入等,对于组织的为非作歹敢怒不敢言,更不敢举报,达到了必须听从该组织指挥的“非法控制”和业内人士心理恐慌的“重大影响”,符合危害性特征。将李某某的集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准确和适当的。

  附件:

  案例一:2017年以来,以王某某为首的4人恶势力团伙,由其中1人通过互联网货运平台揽货,蓄意将货物运至王某某所在的天津某物流公司,并由王某某确定所谓的“运费”,将货物转运至另外2名成员所在的江苏某物流公司、黑龙江某物流公司处,以扣留货物相要挟,敲诈被害人钱财10余次,非法获利近30万元,由4人共同分赃。

案例二:2010年以来,以李某某及其“把兄弟”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在苏鲁交界连续作案,涉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类型的恶性案件十余起,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方式聚敛财物。尤其是在2016年6月份,李某某组织近三十人携带刀棍等凶器冲击他人开设的赌场,犯罪气焰极度嚣张,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恶势力犯罪应如何认定
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思考
办理''恶势力''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战队文章】“恶势力”是如何形成的?
全国“打黑办”关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
实务‖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及集团的裁判规则(附典型案例)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