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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所征缴基金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与网络信息化管理;实行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属地统筹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兼顾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两个层次。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本县境内的城镇户籍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及少年儿童。

(二)户口不在本县,但在本县境内长期居住的城镇居民,可自愿申请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子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参保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先参保,后享受”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整体缴费,实行参保年度制管理。城镇居民参加或接续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限为上年度8月至12月底(新生儿在出生后两个月内),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视为脱保。

(二)凡首次参保或参保后脱保又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新生儿在出生两个月后),执行参保等待期政策,即参保缴费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三)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3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累计增加不超过1万元

三、缴费标准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350元/人;其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350元/人,民政救助补助60元/人。学生儿童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350元/人;其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学生儿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350元/人,民政救助补助10元/人。

(二)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大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标准参照学生儿童执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二级智残人;一级精神病人;多重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城市救助资金中筹集。

四、参保缴费程序

(一)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持户口本原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及当年缴费票据直接到所在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下年度参保接续手续;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同底一寸彩照三张,特殊居民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下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二)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为新参保或接续医疗保险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详细填写参保记录并出示正式票据,并及时将参保居民信息资料按照要求录入居民医保计算机网络中,所征收资金在每月20日前上缴至指定专用账户。

五、建立门诊统筹问题

为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方便门诊费管理,在门诊费纳入全市计算机系统软件管理之前,凡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依据参保凭证将当年门诊费按每人20元标准予以现金返还,在接续下年度医疗保险关系时予以兑付,未按时接续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其当年门诊费并入统筹基金管理,个人不再结转使用。

待遇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费用

(一)支付标准:按照《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超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1、起付标准费用: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参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参保年度内第三次住院的,无起付标准费用。(17周岁及以下学生儿童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一半)

2、超起付标准以上的按项目自付费用:

(1) 个人全额承担项目的医疗费用: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诊疗费用、药品费用;不符合规定用血及血液制品的费用(因大出血、严重贫血、恶性肿瘤等临床特殊适应症,需使用全血及血液制品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后,个人只承担该费用的50%)。参保人员治愈出院时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慢性病患者,在出院时,可以带药,但药量不得超过十日。

(2)个人部分承担项目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除上述项目费用外,个人按照医院等级分别承担费用自付比例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20%、三级医院30%。

60岁以上参保人员住院时,个人部分承担项目的自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各下降2个百分点。转外人员自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3、剩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额管理、病种控制、弹性结算、超额分担、结余补贴”办法结算。

自2013年9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为成人居民6万元、少年儿童居民8万元。起付标准、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二)住院就医及结算程序

本地住院就医及结算程序

1、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医生开具住院证,到本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向该医疗机构医保办提供户口本、个人医保证、当年缴费凭证,方可入院。

2、费用结算:实施“直通车”报销。住院时,参保人员须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对医疗费用予以审核,再将相关资料、票据报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批。属个人负担部分,根据预交押金情况,多退少补;其余医疗费用,由县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管理、病种控制、弹性结算、超额分担、结余补贴”的办法结算。

转外就医及结算程序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转往本县(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经本地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本地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病症。

转往本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比本地提高10%。

2、转外就医程序为: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需填写《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由转出医院科主任或分管院长签署意见,交该院医保办核实,并报县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就医。

3、费用结算: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须携带下列资料,到所在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报销手续:

(1)《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

(2)转外医院诊断证明;

(3)转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出入院记录和长期、临时医嘱);

(4)转外医院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票据;

(5)《居民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本原件。

镇社会保障服务站汇总资料后,报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审批后,县医保经办机构将待遇款项拨给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由镇社会保障服务站支付给参保人员。

4、参保人员转外就医,一般只能选择一所定点医院。且转外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需超过1个月的,应持该院诊断证明,及时到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二 门诊大病包括:门诊抢救,门诊特殊治疗(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门诊慢性病。

(一)门诊抢救病种范围: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基金支付门诊抢救医疗费比例为50%。

费用结算:

1、门诊抢救后转为住院治疗的,按一次性住院治疗对待,其在门诊紧急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中统一结算。

2、门诊抢救后未住院的,参保人员结算时,需携带门诊紧急抢救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发票、《居民医保证》等材料,到所在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报销手续。镇社会保障服务站汇总资料后,报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审批后,县医保经办机构将待遇款项拨给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由镇社会保障服务站支付给参保人员。

(二)门诊特殊治疗包括: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肾、心脏、肝、肺、胰腺等器官移植术后)。自2013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比例为80%,支付限额为5万元。

需上述门诊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本人应到所在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治疗申请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2、门诊病历原件、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

3、《居民医保证》;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诊断证明书原件;

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由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告知参保人员。

费用结算:享受门诊特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先行垫付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将门诊处方、门诊票据、门诊病历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报销手续。镇社会保障服务站汇总资料后,报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审批后,县医保经办机构将待遇款项拨给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由镇社会保障服务站支付给参保人员。

(三)门诊慢性病范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二期及以上、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结核病、各类型精神病、肺气肿、癫痫病、帕金森氏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白血病。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50%,每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600元。

申报审批程序

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本人须在每年的10—12月份到所在镇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2、门诊病历原件、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

3、《居民医保证》;

4、身份证及复印件;

5、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及时将材料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由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告知参保人员。

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主治医生应将治疗方案记录在门诊病历上,治疗方案中的用药须与本人病情相符。

慢性病用药须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且范围限于《药品目录》内与治疗所患疾病必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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