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实务】如何认定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压制基层意见行为?| 3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兼下属单位法人代表。

2016年,李某被立案审查。在组织审查期间,李某因猜疑下属王某向案件审查组提供案件相关情况,借王某分管部门的员工吵架之机,成立调查组并主导调查,多次向公司其他班子成员施压并更改调查报告,以公司名义作出明显不符合事实和缺乏依据的处理决定,给予王某严重警告处分,对王某予以打击报复。该公司召开民主生活会征求直属各单位基层群众和党员对公司班子意见建议过程中,有党员群众提出要求更换其下属单位法人代表资格,李某联合他人对公司其他班子成员施压,并利用职权删除对其不利的意见建议,致使该公司未如实向上级党委反馈基层党员群众意见,引起基层党员群众强烈不满。

二、分析意见

批评、检举、控告是党章赋予每一位党员的民主权利,也是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有效监督。保障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是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重要表现,是有效实行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党员积极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

目前,党规党纪对保障党员行使批评、检举、控告等民主权利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可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违纪行为,第(四)项规定“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需受党纪追责,第二款则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案中,李某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在民主生活会上压制基层党员群众意见,侵犯了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侵犯了党员民主权利,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然而,李某在组织审查期间,不正视自身错误,不思悔改,不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而是处处盯着向组织提供案件相关情况的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借机打击报复,以期干扰、阻碍、对抗、逃避组织对其有关违纪问题的审查,对李某的打击报复行为可按照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论处。

三、案件点评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检举人、控告人以及检举、控告内容保密,不得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更不允许以各种形式进行打击报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符合有关程序,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随意扩散、传播,更不能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诬告者将被追究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除党内法规对批评、控告、检举权利保障和打击报复行为追责作出规定之外,国家法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保护批评人、控告人、检举人和处理报复陷害者提供了直接依据。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实施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行为,需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构成报复陷害罪的,法定刑是拘役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5.《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11.《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12.《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实务】对王某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合并处理? | 2

【实务】行贿受贿行为纪法界限认定适用解析 | 1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共产党员应该怎样行使在党内开展批评、揭发、检举的权利?
漫读新规 |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必须严肃处理!
报复陷害罪
纪检监察法规知识
“批评难”的表现、成因、危害与对策
透视国外的举报人保护制度 励家宝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