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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如何定性?| 94


基本案情

卓某,中共党员,Y市(县级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乡镇基层卫生院工作。乡镇基层卫生院院长、副院长职务任免由市卫生局党委决定。

2015年3月份-5月份,卓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乡镇卫生院推销卫生、医学教材书籍,收取各卫生院费用共计10000余元。被举报至Y市纪委,经立案查处,卓某违纪事实属实,另经鉴定该教材均为盗版书籍。

分歧意见

关于卓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卓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卓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违纪;

第三种意见认为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违纪;第四种意见认为卓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违纪。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卓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违纪,且系索贿。具体分析如下:

受贿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违纪主体上来看,受贿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本案中卓某的身份符合受贿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

从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受贿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案中卓某作为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下属卫生院有领导、管理、制约的职权,下属卫生院本可以不购买医疗教材书籍或者到正规书店购买,但摄于卓某的职权,不得不购买卓某推销的教材书籍,并向卓某支付了“费用”。卓某实质上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向他人主动索取财物,卓某的行为符合受贿违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通过上述分析,卓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违纪。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和受贿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致的,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上两者虽然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构成要件,但在利用职务便利的内容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本案中卓某虽然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下属卫生院是独立于卫生局的法人单位,卓某对下属卫生院的财物并没有主管、管理、经手、经营的权利和职责,卓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违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卓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违纪。

问题的焦点是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违纪呢?

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

从表面上来看,卓某的行为比较符合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规定的第一种表现形式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第五种表现形式即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笔者认为这里的“经商办企业”,除经商办企业的主体违反禁止性规定外,“经商及办企业”本身是合乎有关规定的。同理“其他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也应当是除行为主体违反禁止性的规定外,“营利活动”也应当是合乎有关规定的营利活动。否则,如果“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的其他营利活动”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则构成其他方面的违纪,而不构成2003年《条例》77条所规定的违纪。卓某向下属单位推销盗版书籍的行为,并不属于条例中所定义的经商行为及其他营利活动行为。因此卓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单位推销盗版书籍的行为,不符合该违纪行为客观方面的违纪构成要件。

那么。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违纪呢?

侵犯著作权违纪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行为。

从违纪主体来看,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只要是党员,就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本案中卓某的身份符合本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

从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虽然有多种,但行为人只要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即可构成该违纪行为。这里的“侵权复制品”,主要是指非法复制的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非法出版的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这里的“销售”,是指将侵权复制品以批发或者零售的方式卖给他人,以谋取利益的行为。卓某向卫生院推销盗版书籍并牟利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违纪行为客观方面的要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卓某的行为既构成受贿违纪,又构成了侵犯著作权违纪,卓某的一种违纪行为同时触犯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的两个条款,属于想象竞合违纪。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和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的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同一种违纪情节在不同违纪行为上量纪作用是不同的,卓某向下属卫生院推销盗版书籍牟利10000余元,作为受贿违纪行为的量纪情节,要重于作为侵犯著作权违纪的量纪情节,即卓某的行为按照受贿违纪处分要重于按照侵犯著作权违纪处分。因此,本案卓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受贿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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