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西山煤电
托管联盛工作组文件
西山托管联盛发(2016) 22号
关于下发《山西焦煤西山煤电托管联盛工作组严重习惯性违章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强化“三基”建设,有效遏制“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增强预控事故能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经托管组研究,对西山托管联盛发[2015]102号《山西焦煤西山煤电托管联盛工作组严重习惯性违章认定处理办法》进行了充实和细化。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焦煤西山煤电托管联盛工作组严重习惯性违章认定及处理办法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托管联盛工作组
2016年1月2 0日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托管联盛工作组
严重习惯性违章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三基’’建设,有效遏制“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增强预控事故能力,努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习惯性违章的含义:习惯性违章大多属行为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
第三条 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有习惯性违章指挥、习惯性违章作业、习惯性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 习惯性违章的特征:大多是长期养成、经常发生、人为失误造成的,具有普遍性、传染性、反复性、顽固性的特点,容易使人丧失应有的警惕性,是引发事故的必然因素。
第五条 习惯性违章的危害:容易造成各类事故;造成违章者对安全产生麻痹和侥幸心理,条件具备时就会出现违章现象:影响周围的人,容易产生不良的习惯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出现问题。
1.不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或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
2.入井人员不按规定着装,不戴安全帽、带矿灯、自救器的。
3.入井人员携带香烟,火种、手机和其它电子产品的。
4.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的。
5.候车和乘坐罐笼、架空人车时,嬉戏打闹,超员乘坐的。
6.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人车的。
7.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8.安全设施不齐全、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9.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0.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组织作业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的。
11.采掘工作面三员两长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1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处理,继续组织生产的。
13.在井下巷道行走时,不走人行道或走道心的。
14.跨越转载机、皮带时,不走行人过桥的。
15.乘坐皮带、料车或斜坡运输蹬钩及溜轨道的。
16.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或不按规定交接班的。
17.无关人员无故进入变电所、火药库等要害场所的。
18.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
1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20.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1.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或支护质量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2.工作面(点)支护材料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3.工作面进入机道内作业,未打防片帮和贴帮柱的。
24.工作面切顶处缺少密集支护,提前回梁回柱的。
25.提前回撤端头密集支柱或密集支柱拖后的。
26.出现失效支柱不及时更换的。
27.机组割煤时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作业或停留的。
28.采煤机、运输机未停稳并断电闭锁,进入机道作业的。
29.用顺槽溜子作牵引动力或用溜子、皮带运物料、设备的。
30.用支护锚杆、架棚等吊起重物的。
31.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32.开掘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或其他临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的。
33.锚喷巷道的砼试块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未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试验的。
34.炮眼数量、周边眼间距与规程不符的。
35.干打眼或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
36.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37.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炭块、煤粉做炮眼封泥的。
38.放炮警戒距离不够或不设警戒的。
39.掘进机没有按规定安设、使用前照明灯和尾灯的。
40.掘进机非操作侧,没有安装紧急停止按钮或失灵的。
41.掘进机开机前不发警报或未确认两侧及前方人员是否撤离启动掘进机的。
42.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及交班时,没有将切割头落地,断开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并加盖护罩的。
43.溜子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或支设不合格的。
44.使用锚固剂数量不足降低支护质量的。
45.用锚杆钻机打眼时,戴手套扶钻杆的。
46.用锚杆钻机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两侧有人员作业的。
47.打眼、架棚、回柱及维修巷道时单人作业,或先回后支的。
48.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不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的。
49.架棚巷道不使用防倒装置或防倒装置不合格的。
50.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51.无供电设计或“三大保护”不起作用的或甩掉保护装置的。
5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53.通信、信号电缆与高压电缆混挂在一起的。
54.不执行停送电制度,而约定时间或传话送电的。
55.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瓦斯检测仪测瓦斯的。
56.检修电气设备时,开关不打到零位,不闭锁的。
57.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
58.维修电工不带停电牌、不带验电笔的。
59.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明火操作电器设备的。
60.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安装、拆卸、检修、操作电气设备的。
61.不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62.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防跑车装置、挡车设施不齐全或装置失效的。
63.斜井(巷)未按规定设置运输信号装置,或声光信号不齐全、不可靠的。
64.运输超宽、超高、超长、超重物料不用硬连接的。
65.运输车辆保险链,连接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66.斜巷装卸时,在车辆下方未采取可靠阻车设施的。
67.斜坡运输放飞车、不带电放车或超挂车的。
68.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
69.提升钢丝绳存在磨损、断丝,断股、锈蚀或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未按规定检验、检查而继续使用的。
70.平巷推车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硐室出口时无人警戒、不发出信号或不减速的。
71.瓦斯断电仪、报警仪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72.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73.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的进回风未按时进行测风,未悬挂测风牌板的。
74.CH.、CO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7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或不及时认真填写牌板的。
76.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77.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警示标志的。
78.擅自停开风机或敞开两道风门造成无风或风流短路的。
79.破坏通风设施及擅自进入盲巷、专用回风巷及老空区的。
80.消防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或使用过期消防器材的。
8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的:
82.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突水预兆时,没有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措施的。
83.工作面没有按规定配备排水设备及管路或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的。
8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85.井下探放水没有按规定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的。
86.探放水前未对钻场进行加强固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的。
87.钻机固定不牢固、运行不平稳或钻机操作中未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的。
88.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帮距和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89.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没有规定进行封孔处理的。
90.探放水作业点未按规定悬挂探放水牌板或漏检、伪造数据的。
91.火工品台账涂改的。
92.偷拿私存火工品的。
93.非放炮员装药放炮或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94.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95.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96.在机电设备、导电体附近、人员集中处装配引药的。
97.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煤尘超限放炮及放明炮、糊炮的。
98.爆破作业时不设警戒,或放炮母线长度不够的。
99.瞎炮、残跑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100.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回火药库,擅自处理的。
101.不遵守劳动纪律,酒后上岗、班中睡觉、工作场所吸烟的。
102.将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工作场所的。
103.未按照巡检制度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巡检内容有遗漏的。
104.未及时发现跑、冒、滴、漏等现象汇报不及时的。
105.未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未及时发现调整工艺运行,造成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等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的。
106.焦炉四大车连锁控制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的。
107.未办理登高作业证进行登高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正确使用安全带进行作业的。
108.未制定检修作业安全规程,私自进行检修作业或私自扩大检修内容,检修作业现场无人监护的。
109.末办理动火证,动火等级不明确,未及时清理动火作业现场易燃物进行动火作业的。
110.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无人监护的。
111.动火作业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动火作业现场杂物的。
112.未对压力容器降温泄压,未进行置换、未进行气体分析,无安全防范措施进入压力容器内进行作业的。
113.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未对受限空间作业采用强制通风措施进行作业的。
114.未办理电气停送电手续,未挂停电检修牌,现场无人监护,进行电器检修的。
115.违反规定用电、私拉乱接的。
116.未按规定对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监测,监控的。
117.仪器,仪表运行不正常不及时汇报的。
118.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等危化品储存、使用采取防护措施的。
119.未对运行设备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罩不牢靠的。
120.未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的。
第十五条 追查处理不过夜,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第十六条 实行分级追查制度,矿所发现违章由矿安检部门追查,子公司和托管组部门发现违章由子公司安监部门追查。
第十七条 处罚按照制度上限执行。
第十八条 上级和托管组安监局发现的严重隐患纳入安全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在追查违章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追查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可能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均适用本办法处治原则及处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山西焦煤西山煤电托管联盛工作组安监局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西山托管联盛发(2015] 102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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